盐城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程序_审计局审计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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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程序

(发稿时间:2004-11-12 16:53:14阅读次数:1487)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审计立项

年度审计项目(含调查项目,下同)由上级审计机关下达项目、地方党委政府交办项目和有关部门委托项目及自定项目组成。

审计项目的立项、调整,均以有关文书为准。

二、审前调查

承担审计项目的处室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通过调查了解、查阅相关资料、试审、走访有关部门等方法,对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在审前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视情调整审计计划,或者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完善。

审计人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凡市、县同步实施的项目或者组织多个审计组对同类项目实施审计,均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由相关业务处室编制,报分管局长批准。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工作方案以局行政文书形式印发执行。

四、成立审计组

(一)业务处室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报请分管局长同意,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根据需要,特殊审计项目可同时设组长和主审。有些项目需要抽调其他处室人员和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的,由局长或分管局长决定。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审计人员回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根据项目要求、审计工作方案、审前调查情况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由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重要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在一定范围内审定。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分管局长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送达《审计通知书》

(一)审计组代拟《审计通知书》,经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局长签发。

凡需要列入审计范围的单位,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列明单位全称,并按规定送达。

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的个人。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注:必须间隔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邮寄)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件日期。

(三)下列材料可随《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1.《盐城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

2.《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清单》;

4.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写的有关自查表等。

(四)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要求按相关准则规定执行。

七、实施审计

(一)审计组进点时,需携带《廉政行风监督反馈卡》,交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并在被审计单位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盐城市审计系统审计组廉政纪律公示》。

(二)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或者掌握的有关情况,需要修改、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应报分管局长批准。

(三)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分工和具体步骤实施审计,并根据局规定编写审计日记。

(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均应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其间应注意的事项有:

1.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2.审计证据应注明所要证明的事项,做到一事一证;

3.专项审计调查或延伸审计调查应使用《审计调查记录》;

4.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必须持有局长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5.在取证过程中,若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资料时,经局长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7.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经济案件线索疑点及其他重要情况,应随时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报告,不得隐瞒;

8.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审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将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编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六)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长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八、汇集审计情况,编审《审计报告》

(一)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组及所在处室应对审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对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进行梳理,检查审计目标是否全面完成,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面如实地向分管局长、局长汇报,任何个人不得截留、隐瞒。

(二)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概述审计情况和事实,列出对有关问题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三)以审计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包括有关个人,下同)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进行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填制《审计报告反馈意见说明书》,但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被审计单位在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由审计组作出书面说明。

(四)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及核实掌握的有关情况,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对有关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代拟稿)》的期限为现场审计结束后30日内(以取证材料或者核实情况的最后日期为准)。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五)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代拟稿)》及所附证明材料,填制《审计报告审核意见书》和《审计业务会办会议申请单》。

(六)法制处对《审计报告(代拟稿)》及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提出可否提请会办的意见。

(七)分管局长审核《审计报告(代拟稿)》,签署审核和会办意见(包括确定会办范围等)。

(八)召开审计业务(办公)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具体要求按《盐城市审计局重大审计事项集体审议制度》(盐审发〔2000〕59号)和《盐城市审计局一般审计事项集体审议制度》(盐审发〔2003〕32号)规定办理。审计业务(办公)会议由法制处负责安排。

审计业务(办公)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明确专人负责记录。

九、听证和处罚告知

(一)听证告知。本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指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审计决定前,应制发《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的具体事项按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办理。

(二)处罚告知。本局在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发《审计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重新会办。

听证和处罚告知文书须经法制处审核。

十、制发审计法律文书,上报审计情况

(一)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修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代拟《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以及专题(综合)报告。涉及税收或政府基金方面的问题,可单独制发审计法律文书。

(二)业务处室负责人初审。

(三)法制处复核把关。

(四)办公室核稿。

(五)分管局长审核。

(六)签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由局长委托分管局长签发;上报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的专题(综合)报告由局长审阅签发。

复核、审核各环节对审计文书代拟稿的修改,都应如实地反映在原稿之中。

(七)审计法律文书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分送局领导、法制处、办公室,上级机关由办公室发送。

《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以函的形式送其他有关单位(将《审计报告》附于函后),根据需要抄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业务工作报告,使用行政公文。

(八)《执行审计决定及自行纠正情况回单》随法律文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九)本局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30日内(从审计组所在处室接收审计报告之日计算),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由业务处室作出书面说明,报分管局长批准。

(十)及时整理、报送审计信息。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十二)相关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分管局长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与审计业务会议精神的一致性负责。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十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业务处室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行检查并跟踪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填写《审计决定执行及自行纠正情况检查记录》;并将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回执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等资料,送法制处备案。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业务处室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同时告知法制处,以便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法制处会同有关处室对重要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每半年抽查一次。

审计组长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对审计决定未落实事项承担责任。

十二、行政复议、诉讼事项

分别按《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办理。

十三、立卷归档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业务处室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办公室归档。

业务处室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审计组成员对卷内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十四、采用送达审计方式的,参照本程序执行。

本程序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2月4日印发的《盐城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程序》(盐审发〔2004〕7号)即行废止。

市审计局自2009年11月以来,对总投资10亿元、建设工期计划4年的先锋岛整体开发项目实施跟踪审计。一年来,跟踪审计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促进节约了财政资金。在目前概算总价16400万元的基础上,节约了7285万元,在盐城市场价的基础上,节约了1260万元,核减工程造价789万元;二是规范了招投标及相关合同。审查招标文件21份,提出审计意见23条,建设单位全部按照审计意见修改;审查合同初稿共16份,提出跟踪审计意见18条,建设单位按照审计意见全部进行了修改;三是促进了建设单位建章立制。已经促进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制度8条。(路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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