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_行政威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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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和舆论监督作用,本局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明确办理公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本局根据《审计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局机关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局本着“积极探索、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加快审计结果公告进程,对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最终达到凡本局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外,原则上都要对外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公告的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果文书生效3个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本局进行审计结果公告时,应当评估并合理规避公告风险。
第五条 本局公告审计结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刊印《威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期刊,向党政群机关、部门和审计(调查)涉及的单位等发送;
(二)通过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局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以上两种公告形式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本局还可通过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特定的审计结果: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举行新闻发布会形式,宣传经营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揭示面上普遍存在的问题等(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二)在召开的全市审计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上,向政府部门通报相关审计结果;
(三)就相关审计结果在被审计单位或其系统内,采取召开专题会议或传阅审计报告等形式公示;
(四)其他形式。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对外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提报书面请示(附审计结果公告拟稿),履行审批手续。
(一)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结果、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市政府批准;
(二)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需要公告的一般审计事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或对媒体透露任何审计结果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题;
(二)导语;
(三)基本情况(被审计事项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认定的指标数据情况、审计评价意见);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六)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公告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其主要内容和篇幅。审计查出的问题应以陈述事实为主。
如果同一审计项目涉及单位较多,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公告的问题有重要的书面落实措施、整改意见等,可将单位名单或有关整改的书面文件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附件。
第九条 本局内部办理审计结果公告应通过拟议、拟稿、审核、审批和发行等程序。
(一)需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由局长办公会不定期审议决定。
(二)通知有关业务科室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负责办理拟稿,交法制科审核把关,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呈市政府(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后,由法制科统一编号,并联系出版印刷单位排印,对排印的样稿再次复核并组织有关业务科认真校对,确保准确无误。
(三)审计结果公告期刊对外发布一个月后,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和本局门户网站同时向社会发布,具体由局办公室和信息科负责。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有关签批文件、公告文书,应按项目为单位存入审计档案,对集中报请政府批准的签批文件等材料,由法制科单独归档立卷。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后,被审计单位或社会其他单
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诉讼的,由法制科组织有关业务科解释和应诉。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高度重视审计质量,对审计公告形成的各个环节要高度负责,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结果对外公告后发现有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发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