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草案)_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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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太湖学院校友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无锡太湖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无锡太湖学院校友自愿参加的自发性、互助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加强无锡太湖学院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校友间信息交流及各种可能的协助与合作;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国家、为地方、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无锡太湖学院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为所属广大校友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或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和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校友,发挥校友会的力量,互勉互助,使校友在各行各业的事业更加发达,达到每位校友共同进步的目的。
(三)宣传介绍母校的发展状况,促进广大校友、校友所在地区与母校的交流与合作。
(四)宣传校友中的成功典型和先进事迹,弘扬先进,提供经验,相互借鉴,相互砥砺,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 凡曾在无锡太湖学院学习过的历届毕业生、肄业生(含
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博士后、成人教育学生、自考生、职业技术教育生、进修生、外国留学生)都是无锡太湖学院的校友;承认本会章程的校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格;
(二)经校友会批准。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无锡太湖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关心校友会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五)根据可能积极为本会筹措经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无锡太湖学院无锡校友会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校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校友工作办公室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秘书长助理等职位,会长兼任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须经过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通过校方认可方可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通过校友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原则上毕业3年以上的校友经其本人同意、会长批准后均可担任副会长。成员从副会长名单中选举产生,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校友会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者,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秘书长以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职能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负责对各地及境外东北财大校友会的联络工作及广大校友来琼的接待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校友会日常工作、活动等各项事务。
(二)监督校友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议校友会年度财务预、决算。
(三)监督、指导各副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辅助会长筹划校友会各项工作、活动等,维护校友会健康长久发展。
(二)分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促进各部门工作的开展。
(三)副秘书长分设兼任财务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外 5
联部部长,分别处理校友会的财务、宣传、组织、外联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秘书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校友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议校友会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监督、指导校友工作办公室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校友或社会的捐助;
(二)校友业余办学、科技开发、信息服务、基金管理、资本运营为本会提供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定期向校友会公布财务收支明细。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
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终止活动或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无锡太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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