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_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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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关于销售旧固定资产、旧货的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70号)及《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涉及到销售旧固定资产及旧货政策的调整,为便于各基层税务人员准确把握新政策的精神,现对两《通知》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以下政策执行: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述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

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以下同)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以下政策执行: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以下政策执行:

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麽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以下政策执行: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税务处理

销售旧的设备等动产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因此:

(1)销售转型前的旧固定资产设备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企业购进旧的设备直接再销售的情况),按照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当时没有作为固定资产而是一次性计入费用的话,卖的时候就不能作为卖旧的固资,就不能按减半征收的方法了,要作为营业外收入,但是不知道怎么交税?

(2)销售转型后的旧固定资产设备等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到税局代开发票,按3%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营业税纳税人,也需要去税局代开发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法缴纳增值税。

2、销售或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固定资产需要交纳5%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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