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常见病例分析(全文)_浅析公文标题常见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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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常见的问题
一、文种使用不当
有的公文作者不了解或不会正确运用确切的文种,以致长期只使用通知、决定等二三个公文,其余文种一概不用;有的公告、通告、通报分不清,望文生义去应用;有的不知公文中报告与请示是两种不同的文种,经常混淆不清,使用时张冠李戴或干脆写成“请示报告”;有的不知有命令(令)、批示函、会议纪要等公文,遇到该使用这些公文的场合则都用通知等公文去代替。
二、格式不规范
公文格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公文文头不规范;
(二)标题冗长、混乱、残缺不全;
(三)主送机关排列混乱;
(四)结构层次序数混乱;
(五)附件不符;
(六)主送、抄送单位不正确。
三、行文规则混乱
(一)越级行文。
(二)多头行文。
(三)请示一文多事。
(四)党政不分。
四、提法不当
有的公文提出一些未经仔细推敲的方针、口号、任务,而这些方针、口号、任务又往往与党和国家在某一时期的工作方针相违背,从而造成一定的混乱。
五、名称表述混乱
公文中的人名、地名、单位等名称表述混乱主要有:一是同一名词在一篇公文中数次出现时表述不一致。二是排名次序混乱。三是随意用简称。
六、时间表述含糊
(一)用时间代名词而不用具体日期。
(二)年份随意省略。
(三)年份不使用公元纪年。
七、用词不当
(一)词义误用。
(二)生造词语。
(三)词语使用不当。
(四)滥用模糊词语。
八、不符合语法
不少公文存在不合语法的现象,以致于造成理解上的歧义或错误。
(一)成分残缺。
(二)成分多余。
(三)搭配不当。
(四)语序不当。
九、数字使用不统一
公文使用数字概念模糊,书写形式杂乱和不准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数字概念不清楚。
(二)是数字概念不准确。
(三)是数字书写形式不统一。
公文标题常见病例分析
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撮要,在发挥公文效能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文标题时常出现一些毛病,笔者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并作粗浅分析。
一、要素不全。完整的、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文种发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事由)并标明公文种类(文种),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二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要相对规范(至于标题三要素如何省略,省略时应注意些什么,参阅本人撰写的(试论公文标题“三要素”的省略)一文),否则,将毛病百出。常见的病例有三种:一是随意省略事由。如(XX县人民政府决定),由于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领会、落实文件精神。除一些非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国务院“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二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如一份没有版头的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报告》,待上级看完文件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具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但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见(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三是随意省略文种。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如(XX乡人民政府关干召开春耕生产会议的有关事宜)。
二、乱用文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混用文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换届选举问题的请示报告)(见 1990年 2月 2日>),这里把“请示”、“报告”两个不同的文种混淆在一起使用,不论是已经废止的分别于1987年和1994年公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是自2001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都没有“请示报告”这一文种,明显不妥。从该“请示报告” 的内容看,应使用批转式“报告”这一文种。报告,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见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三、隶属不清。不该用“ 批转” 的,用了。批转;该用“批转” 的却用了“印发”、“转发”,分不清三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词性。如(XX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XX市长在XX会议上讲话的通知),这里的“批转”使用不当,应该使用“印发”或“转发”。因为“批转”具有“批准转发”之意,是上级对下级报告的认同并转发下去贯彻落实的。下级对上级机关的文件和上级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等不可使用“批转”,否则将混淆了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四、提炼不精。主要表现在标题冗长上。如(xxx(发文机关)关于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进行合理安排,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可修改拟为(XXX关于妥善安排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的通知)或(XxX关于妥善安排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题不达义。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事由偏跑。如(XXX关于草原灭鼠的请示),从题意上看,是请示开展灭鼠运动,而此文实际上是请求上级给予解决“灭鼠经费”的请示,应改写为(XXX关于要求解决草原灭鼠经费的请示)。二是题大义小。如(关于企业技术、人才开发的若干规定),而文件内容中就如何进行技术、人才两项开发,却未作具体规定,标题“帽子”太大,使题文不完全相符。三是题小义多。如(关于做好争创人民满意基层站所活动筹备工作的通知),标题的事由主旨是“筹备”二字,而正文中不仅详细介绍了“争创活动” 的意义、内容、方法,还谈到了组织领导、活动步骤、管理制度等,显然,标题题义过小难于表达和带动正文。此标题可改写为(XXx关干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的通知)。四是题又不清。如>,其中就缺少“价格”、“收购”等词语来限制中心词“问题”造成事由过于笼统不具体、不清楚,不能准确反映表达公文的主要内容。
六、用词重叠。多出现在转发、印发式公文方面。如“xX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的通知>>的通知”,这里介词“关于”、动词“转发”、文种“通知”反复出现,在一个标题内重复使用,造成标题冗长,令人不知所云。解决用词重叠问题避免介词“关于”。动词“转发”、文种“通知”反复出现,可采用“省略法”“替代法”“直转法”三种技术处理办法(见上海(秘书杂志1993年第二期总第74期刊发的本人撰写的>一文)。
七、滥用符号。如“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XX省公安厅关于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意见)的通知”,以上两例中的“>”符号都不应该使用,应改为:“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同志在Xx会议上讲话的通知”、“转发xX省公安厅关于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意见的通知”。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第六款中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标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回行题式不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而在实际排印时,却往往做不到这一点。如:
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
环境的实施意见
此题回行时,将“经济发展环境”一个完整的词和词意拆开、拆断了,应改为:
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 施 意 见 二是排列布局不规范。有的左右摆布不居中,不是偏左,就是偏右;有的标题第一行与“红色反线”距离不是相间过大,就是过小;有的标题中行与行之间相离不是过旷,就是过紧。规范的摆布应是:红色反线下空2行开始排列标题的第一行,行与行之间相间“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左右摆布时,要居中。居中排列并不难做到,使用电子设备打印时,按“居中”键即可。三是字号字体使用不规范。就字体而言,有的用黑体,有的用来体,有的用仿宋,有的甚至用楷书;就字号而言,有的用2号字,有的用3号字,有的甚至比2号更大、比3号更小,等等。规范的用法是: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3号黑体字),这是>(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