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国际教育教师发展专项基金简介_教育部教师发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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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国际教育教师发展专项基金简介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原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为提高教师地位,扩大教师影响,促进教师待遇改善和教师队伍中突出问题的解决,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委主任的李鹏同志提议,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后,根据《条例》规定,基金会制定了新的章程,组建了新的理事会,于2006年10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成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基金会由向来重视教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副主席王震同志自荐担任首任理事长。王震去世后,理事长由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同志担任。霍英东、马万祺、王军等社会名流及教育部多位领导都曾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基金会成立以来,历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接见基金会理事,关心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
1998年1月8日,原国家教委依据《教师法》的规定,制定了《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原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法律法规把单纯从尊师重教角度实施的教师奖励工作,规范、强化为依法实施的政府奖,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原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被依法明确为参与实施政府奖的组织领导机构。
基金会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教育部直属的司局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基金会主要职能:资助促进教师发展的培训、科研、讲学、考察、调研等活动;资助特殊困难的教师;奖励优秀教师;开展支持教育发展的其它活动。尊重教师是重视教育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具体体现。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教育教师发展”。国际教育教师发展专项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遵照《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各级各类普通学校、教育科研(教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批准立项教育科研课题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资助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出国(境)参加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奖励在全国学生交流展示活动中的优秀指导教师。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基金会和专项基金共同派员组成。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基金工作的开展,并接受基金会秘书处的监督和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国际教育教师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国际教育教师发展专项基金资助、奖励办法》。专项基金宗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建立教师交流平台,提高教师专业水平,促进教育教师发展;资助教育公益事业,奖励教育教学先进,深化教师教育改革,推进教育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