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二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_民商事案件诉讼流程图
民商事二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商事案件诉讼流程图”。
民事二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一、庭前审查与准备
(一)案件接收与审查
主审法官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对诉讼材料作如下审查:
1、审阅上诉状,查看有无当事人亲笔签字按印或盖章;诉状中重要内容有涂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了解各方当事人之诉求及答辩主要观点。
2、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齐全(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查明是否已经与原件核对无误。
3、诉讼代理人手续是否完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是否明确。不明确的应当要求完善。
4、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已经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所移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检查是否与原本进行了核对。
5、在接收案件五日内督促书记员制作《举证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或《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送达联和附卷联,并予送达。《举证通知书》中应当明确举证的期限并要求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注明提交日期,签名盖章,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经审查发现案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立案庭补充完善。退查完善应向立案庭出具《案卷立案阶段材料补充完善通知书》,由立案庭人员签收后留档备查。
(二)庭前准备
1、承办法官应当在庭前仔细阅看上诉案卷材料,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以及诉辩意见和一审的裁判情况,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同时核对相关诉讼材料,发现有缺陷或缺失的(上诉状、答辩状署名不规范;身份证明不完备等),应及时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或补充。
2、承办法官应当核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是否已提交法院,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公民代理的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如欠缺,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庭前或开庭当日提交。
3、根据案情的初步审查,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提出举证期限、证据交换以及排期开庭日期的意见,报经审判长同意后,指示书记员做好填发有关通知、传票、公告等工作。
4、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明确提交日期、证据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证明的事实并签名,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材料的副本,提交人和审判人员应在清单上签名。承办法官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来院领取或通过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证据材料副本。对于来院领取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签收,注明收到的证据材料名称、数量。对于其他方式送达的,应保存相应凭证。
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收据应当写明证据名称、页数或者数量、是否原件或原物,由收件法官或者书记员签字。
5、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合议庭对该申请事项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合议庭应当予以调查;对不符合《证据规定》规定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告知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但当事人提供了无法自行取证的客观原因后,应当予以调查。调查应当形成调查笔录,勘验现场的应当形成勘验笔录。调查无结果的,应当记录调查过程,由调查的法官、书记员签字存卷。调查结果或者无果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6、对于合议庭评议认为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承办法官应当按照合议庭的决定予以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合议庭作全面、客观的汇报。调查笔录或工作记录应收卷在案。
7、对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或其他需要勘查现场的案件,主审法官必须勘查现场,必要时合议庭成员一并参与;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报请院长批准,邀请审委会全体委员勘查现场,并制作草图和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及参与人签字。
8、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或审计,应当根据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的需要进行审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根据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严格审查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主审法官应提交合议庭对是否准予鉴定或重新鉴定进行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同意的,应明确委托鉴定的内容,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在五日内组织当事人对相关送检的材料进行质证,对于当事人质证有争议的检材,应经合议庭评议作出认证结论后移送本院司法技术室。
9、合议庭认为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需提交鉴定或审计的,承办法官应当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坚持不同意申请鉴定的,应当记明笔录,按照《证据规则》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0、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证据材料较多或者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证据交换。
11、在开庭的前三日,承办法官应再次核对各方当事人开庭传票是否已经合法送达。如当事人没有收到,应当与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及时取得联系,确认传票是否已经送达。
12、合议庭在开庭前,应当对案件审理进行必要的准备,并明确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分工。根据庭审之前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有关证据材料,初步确定案件的审理方向和庭审中需重点审查的问题。尽力做到当庭认证,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13、承办法官应在庭前准备前,将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以及一审判决书等,送交其他合议庭成员,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在庭前阅看案卷相关材料。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看案卷材料。
14、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的,由承办法官提出,经审判长审核同意后,重新确定开庭日期。重新开庭的日期确定后三日内,由书记员安排,将变更情况通知诉讼参与人及有关部门。
15、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人员旁听庭审,并征求案件裁判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发放书面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问卷应当存卷,座谈会应当形成记录存卷。
需要法警值庭的,应于开庭三日前按程序向法警支队申请用警。
16、对于公开审理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或者其他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可以到案发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审理。
二、开庭审理与合议
(一)开庭审理
1、主审法官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安排开庭。在此期间,应根据对证据和案情的审查情况,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逾期举证认真审查,防止证据突袭。
2、上诉人在庭审调查中,变更或增加其诉讼请求的,合议庭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其他当事人表示当庭答辩的,合议庭继续开庭,无需休庭。其他当事人表示无法当庭答辩的,可另行给予答辩期,决定休庭。如属于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或者对请求金额的利息增减等非根本性的改变诉讼请求的,无需给予答辩期,亦无需休庭。
3、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交新的证据,主审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书记员应在庭审笔录中记明,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在证据上注明提交人、日期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或观点,并予以署名。并告知其庭后应补填证据清单提交法庭。
4、开庭审理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应当记录质证意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如实记入庭审笔录。对证据认证前,合议庭必须要交换意见,要以认证为中心,通过庭审活动,准确认定证据,查明事实。
5、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6、庭审笔录应当全面准确记录庭审经过,包括调解过程和协议内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应该记清证人身份、证言、证明目的、申请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姓名以及出庭、退庭时间(要求证人在法庭调查开始前,由庭内到庭外等候)。休庭后,主审法官应先核对笔录,再组织当事人(包括证人核对)逐页签字捺印,对当事人或其它诉讼参与人申请补正的,不得更改原始记录,涉及对案件事实的承认等重要内容的补正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确认,必要时可调取庭审同步视频、音频核对。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应将情况如实记录在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7、以“五进”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征询旁听人员对案件的裁判意见,并记录在卷。
8、需补充或调取证据的,应在休庭后十五日内完成,并尽快组织第二次开庭。对争议证据的补充调查或核实取得的证据亦应经当事人质证。确需延长审限的,应在审限届满十五日前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二)合议
1、主审法官应在开庭后及时撰写案件审理报告,并在该报告中签名。具备合议条件的案件,应在开庭后5日内及时评议。主审法官应主动向审判长提出评议要求,审判长应及时安排。超过十日未提请合议的,主审法官应书面说明理由。
2、合议庭评议案件前,主审法官要给主管院长、庭长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各送交一份审理报告,庭长备案一份。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成员不能作“同意”或“不同意”等简单表态发言。应首先对证据及事实作出讨论,确定据以判决的基本事实。对当庭未认定的争议证据应认真评议,并决定是否采信的认证结论。对案件适用法律进行认真讨论,并提出明确的裁判意见。评议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应当场在评议笔录上签字。
4、院长、庭长对已合议的案件提出指导意见的,合议庭应当重新合议。
5、合议庭决议需要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在决议后三日内,办案人要以合议庭的名义撰写案件审理报告,经庭长、主管院长签名同意后,将审理报告报审委会秘书处安排讨论议程。
6、对委员会秘书移交的审委会和专委会笔录,办案人要在接收前对该笔录进行认真核对,发现记录有误的,要及时汇报庭长和主管院长协调纠正。
三、文书制作与宣判
(一)裁判文书制作
1、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符合案件诉讼中止或终结情形的,按法律规定办理;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制作《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案件裁判结果确定后,主审法官应在三日内制作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应当写明如下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含当事人身份证号,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案件的审理经过(包括案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及结果,上诉人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答辩观点及事实与理由、第三人的观点及事实与理由;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及内容简要说明。
(2)争议事实及讼争焦点、诉辩意见归纳全面准确,详略得当,法律关系表述清晰。(3)对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应表述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证据采纳得当、合法,证据是否采纳理由充足;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准确、有依据;证据链条清楚、完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清晰。(4)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客观、全面,准确无误。
(5)裁判理由、案情分析紧扣讼争焦点,逻辑严密,重点突出,有较强的针对性;说理透彻,对法律适用论证充分,对当事人权利、责任、义务分析准确到位,对当事人意见剖析全面,有较强的说服力;判断推理合法合理,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念;裁判依据合法、确实、充分。处理得当,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正确,援引法律条文准确、规范、完整。
(5)裁判结果明确、具体、完整;包括权利人、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内容、方式、期限等 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交付审管办审查、印制前,主审法官应对照以上内容再次认真核查,确保不出现瑕疵或遗漏。
(二)宣判
1、判决应当向当事人直接宣判。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应及时公告宣判时间和地点。宣判前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到庭,宣判时要向当事人同时送达判后答疑告知书。
宣判的日期为结案日期。分别宣判的,以最后宣判的日期为结案日期,只能记录一份宣判笔录。送达宣判的,以最后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2、宣判后,当事人有不满情绪的,应告知其正确行使诉权,主审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争吵。当事人对判决有疑问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均应认真、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阐法析理,进行判后答疑,力争实现案结事了。案件处理正确,但上级法院、合议庭或审委会决议明确要求做当事人息诉或调解工作的,必须做当事人的息诉或调解工作。
3、宣判笔录要求合议庭成员签名,当事人逐页签名。
4、确需委托其他法院宣判的应出具委托宣判函。
四、审理流程录入、案卷扫描和案件报结
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理中,应实时将审理情况,如审判组织、排期开庭、审理记录、合议庭讨论记录、审限信息等及时录入;审理阶段新增加的诉讼材料,如答辩状、证据材料等由承办法官负责扫描上传。
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送达回证、审理报告和判决书稿及其他裁判文书均应在审判管理系统中生成。
在审判中需要审批的事项,一律在审判管理系统中进行,不得进行纸质审批。审批流程按照各事项的管理规定确定,应报送有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批,系统中未列举的审批事项通过其他事项审批表单进行审批。在审批前,承办人应将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扫描上传至电子卷宗,便于审批人查阅、审核。未上传相关材料的,不予审批。
案件报结时,承办人应按照系统要求完整填写全部结案信息,并将审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未进行扫描上传的材料全部扫描上传,将在网上生成的表单和文书打印装入卷宗,确保纸质卷宗与电子卷宗一致。完成填报及卷宗整理后将案件发送至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结案。
案件审结后的三日内,主审法官应通过审判流程网上报结销号。
五、判后答疑
1、当庭宣判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当即答疑的,当即答疑。不能当即答疑的或未当庭宣判的案件,以预约答疑的方式将答疑法官、答疑时间、答疑地点以及答疑方式,用书面负责通知当事人。
2、主审法官接到当事人判后答疑口头、书面申请或上级法院要求先行答疑的批办函后,应当在立案庭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判后答疑办理情况登记表》。
3、答疑应以当面答疑为原则,对于外地的当事人,根据便民原则,经当事人同意,条件许可的,可以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答疑。
4、答疑过程应有书记员制作的答疑笔录,详细记载当事人提问和法官的回答,劝解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建议等内容,参与答疑人员均在笔录上签名。
5、答疑结束后主审法官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后答疑办理情况登记表》报立案庭结案,判后答疑相关材料应单独立卷,连同审判卷宗一并及时归档;
6、答疑法官在答疑过程中发现有非正常信访苗头的,应及时通报信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