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计型检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_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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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计型检查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型检查管理、推动审计型检查工作有效开展,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安徽省国税系统主、辅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型检查作为税源专业化管理稽查方式的新探索,借鉴现代审计技术,以涉税风险为导向,以专用工作底稿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财务会计记录和纳税情况进行系统审核、分析、取证,确认涉税问题并作出纳税遵从评价的痕迹式税务检查方式。
第三条 审计型检查对象是上级机关指定检查的企业和纳入全省重点税源管理范围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程用于规范省局稽查局等有关单位、检查小组、被查单位管辖国税局(稽查局)在审计型检查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及资料归档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和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第五条 审计型检查组织由领导组、业务小组、检查小组构成。
第六条 审计型检查领导组是检查小组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业务小组、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第七条 领导组成员由省局稽查局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组成。省局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业务处室指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成员。
第八条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推行工作方案;
(二)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听取检查小组汇报案件进展,指导案件查办;
(四)安排业务小组解决检查中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
(五)组织检查审理或会审工作。
第九条 业务小组由稽查局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提供审计式检查所需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支持。主要职责是:
(一)提取、分析所查行业有关数据,为领导组提供决策依据;
(二)对检查小组的稽查预案、检查计划提出建议;
(三)对检查小组提出的业务问题进行指导;
(四)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检查小组成员由省局稽查局检查人员或抽调检查人员组成,为查办案件需要,在报经省局分管稽查的领导批准后,可吸收其他部门人员参与检查。检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分析行业及企业特点,向领导组提交稽查检查预案;
(二)根据领导组审定的检查预案,制定具体检查实施计划;
(三)对被查单位开展审计式检查,填写专用工作底稿;
(四)定期向领导组汇报检查进展;
(五)承担税务行政听证、复议、诉讼的举证责任;
(六)撰写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及有关信息;
(七)审计型检查专用工作底稿归档;
(八)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案源选取
第十一条 审计型检查案源选取包括以下方式:征管科技处移交稽查的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上级机关指定的检查企业。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指定的检查企业是指总局布置的协查、专项检查涉及的重点税源企业。
第十三条
征管科技处移交稽查的全省重点税源企业,包括:
(一)省局每年必须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二)省局承担评估任务处室,经评估不能排除疑点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税收分析监控中风险级别特别高的重点税源企业。第十四条 省局稽查局接到案源后,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被查单位涉税情况,按照稽查质量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采取审计型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 省局稽查局初步确定对被查单位采取审计型检查方式开展检查的,应当拟定方案,报省局分管稽查的领导审批后进入检查实施环节。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经批准对被查单位采取审计型检查方式时,省局稽查局应及时组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小组。
第十七条 检查小组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主、辅评(查)工作办法》(试行)规定,产生主查和辅查,主查为一人,其余成员为辅查。主查全面负责案件检查工作,对所查案件承担主要责任。辅查对主查安排的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型检查分为综合评价、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纳税遵从评价4个阶段。
(一)综合评价。通过采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等征管信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及其他第三方信息、电子账数据,询问纳税人
管理层、业务层相关人员,观察生产经营场所,核查相关文件资料,结合财务报表数据分析对纳税人涉税风险进行初步判断,以提高检查针对性和检查效率。
(二)控制测试。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通过重新执行,对被查纳税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且一贯执行进行测试,进而从内控层面排查评估涉税风险点。另外,结合实质性程序发现的个别涉税问题,进行相关控制测试,最终由点到面发现全部同类涉税问题。
(三)实质性程序。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通过观察、盘点、分析、协查等方法,对固化在业务循环中的各会计科目下的基本涉税风险点,按照对应的检查程序并结合相应的内部控制进行实质性检查。
(四)纳税遵从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对纳税遵从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指出纳税人内控制度方面存在的涉税风险,提出完善内控的合理化建议,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阶段,检查小组应当充分了解被查单位外部信息(包括评估资料、征管信息,媒体信息等),内部环境信息(包括决策层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管理层、财务、销售、采购、生产等部门调查表),内部财务信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指标等信息),以及纳税申报信息(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第二十条 控制测试阶段,检查小组应当全面了解被查对象以下7个环节内控制度并进行相应的穿行测试:销售环节、采购与付款环节、生产环节、投资与筹资环节、固定资产、人事管理、关联和非常规交易、货币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实质性程序阶段,检查小组应当对第二十条所列7个环节下的88个通用会计科目逐一进行实质性检查。对每个通用会计科目所列示的基本风险点进行分析、排查,做出是否适用于被查企业的结论,同时制作该科目的《涉税问题汇总表》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纳税遵从评价阶段,检查小组根据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贯彻实施是否有效、税收违法问题是否严重等,对检查对象纳税遵从情况做出评价。纳税遵从评价分为以下4类:
(一)自律遵从。内部控制高效合理,财务核算水平高,自我约束强,能够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未发现较大涉税问题。
(二)他律遵从。内部控制较好,能够自觉缴纳应缴税款,但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法理解存在偏差、税收筹划不当等客观原因导致税收流失,且流失率未超过10%。
(三)指导遵从。由于管理层在内控设计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等客观原因导致税收流失,且流失率未超过10%。
(四)强制遵从。由于治理层(或管理层)主观故意(隐匿收入,虚列成本,骗取税收优惠等)导致重大税收流失,或税收流失率达10%以上。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型检查4个阶段要求,填制审计型检查专用工作底稿,不得遗漏。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人员对填写专用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型检查可以采取省局组织检查和省局直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型检查采取省局直接检查方式时,由省局出具稽查执法文书。采取省局组织检查方式时,由被查单位所在地国税部门出具稽查执法文书。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原则上集中办公,主查应按照审计型检查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检查、核实、取证工作,集中调取所需数据资料,注重检查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在检查过程中遇有政策问题或者技术问题需要业务小组解决的,主查应当及时将问题书面向领导组反映汇报,由领导组安排业务小组帮助解决。
第二十九条 业务小组在接到领导组安排的任务后,应积极研究解决。政策问题经研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领导组汇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请示解决。技术问题无法实现的,应向领导组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查对象有避税嫌疑的,检查小组应及时向领导组提出反避税调查建议,经领导组审核同意
后,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由省局稽查局将反避税调查建议提交省局征管科技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检查小组按照领导组要求的检查时限安排检查进度,不得无故请假。主查请假需报领导组组长批准;辅查请假需经主查批准。因检查人员缺勤可能影响检查进度时,主查应及时报告领导组组长。
第三十二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泄露被查单位商业秘密、商业信息,或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检查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于初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汇总检查发现的问题,向领导组汇报检查情况,经领导组同意后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单位;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束时,检查小组应当根据专用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被查单位意见,以及检查小组是否采纳被查单位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检查小组应将《税务稽查报告》、审计型检查专用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税务稽查报告》制作完毕个工作日内,移交省局稽查局或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案件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查小组在《税务稽查报告》制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报告提交领导组。
第三十七条 审计型检查由省局出具稽查执法文书的,领导组在接到《税务稽查报告》后,组织开展审理,形成《审计型检查审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审计型检查由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出具稽查执法文书的,领导组在接到《审计型检查审理提请书》后,组织开展会审,省局有关政策部门、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参加会审,形成《审计型检查会审意见》。
第三十九条 检查小组根据审理或会审意见,进行补充、完善证据资料和工作底稿。
第四十条 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收到会审意见后,应尽快组织审理或提请被查单位管辖国税局审理。
第四十一条 被查单位管辖国税局或稽查局在审理案件时,应以会审意见为参考,形成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文书。
第四十二条 被查单位管辖国税局、稽查局审理意见与会审意见有分歧时,应说明作出不同审理结论的理由、依据,书面上报省局。
第四十三条 根据检查时出具的文书不同,分别由省局(稽查局)、被查单位管辖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审理情况,下达税务处理、处罚或稽查结论等文书。
第六章 案件执行及资料归档
第四十四条 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负责审计型检查案件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应于审计型检查案件执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报告和滞纳金、补税、罚款等入库凭据的复印件报送省局稽查局。
逾期3个月仍未执行入库的,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应将相关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稽查局。
第四十六条 每年审计型检查任务结束后,省局稽查局整理分户的稽查结果,提炼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的共同特征,提出分类型、分行业的管理建议和行业税收风险模型指标完善建议等,编写汇报总结材料,提交省局征管科技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被查单位管辖国税局”、“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是指根据税收管辖权规定的被查单位所在地级市的国税局和稽查局。
第四十八条 各市国税局组织实施审计型检查时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