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_深圳市审计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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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明确审计组的职责,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审计30日前,应当确定每个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组长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

第三条审计组组长的任职资格: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纪律。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经验,从事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综合性报告等材料。

第四条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设立副组长、主审,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职责。

第五条组成审计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结构合理;

(二)新老人员搭配;

(三)有助于提高审计效率;

(四)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相对均衡。

第六条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实施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审计工作目标;

(二)草拟、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编写审计日记,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研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

(五)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准备审计业务会议的有关材料并负责会议记录;

(六)检查、督促审计结果的执行,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及归档。

第七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审前调查,负责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调整和报批;

(二)组织实施审计,负责现场审计的组织、协调,及时汇报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审计组成员实施审计,并及时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审计证据,检查审计日记,3-

质量进行考评。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给予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审计组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一)违反审计工作纪律规定事项的;

(二)组织指导审计组工作不力、效率低、质量差的;

(三)负责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决定经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被确认违法,以及经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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