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_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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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没有单位价值标准的限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其间并没有对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作出的限制,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归属。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标准,以便在更短的时间内将固定资产摊入成本、费用。
二、应当正确理解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从正面列举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而是从反面对不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进行了列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对折旧范围的理解上,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税法只是强调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那么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已经投入使用,但是由于某些方面的原因,而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可以计提折旧的。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不符合企业固定资产的条件,即不属于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自然不应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是对于出租者而言,对方仍然可以计提折旧。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费用不重复扣除的原则,即既然出租者计提了折旧并进行了税前扣除,那么了对承租者来说也就不能重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三)与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实际上可以作更为宽泛的理解,即凡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相关,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根本就不需要的固定资产,都不应该计提折旧,即便计提了折旧也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因为这些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相关,不符合税法所要求的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的要求。
(四)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虽然在形式是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但是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无形资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它仍然必须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其成本与价值也是通过摊销的形式进行转移的。
其五,固定资产在更新改造期间,是不可能计提折旧的,因为在此期间,相关的固定资产已经从固定资产账户转入到在建工程科目,不存在可以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了。
三、未结算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仍可有条件折旧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必须符合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6、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
限的,除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以及租入的固定资产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年限不能发生差错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六、商誉不得摊销和扣除企业自创的商誉不得计算摊销并在税前扣除,而企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因而尽管在企业所得税上,商誉是作为无形资产的,但不管是外购的还是自创的,都不得摊销扣除。
七、确认资产损失必须减除相关款项企业的资产发生损失时,企业不能将全部资产或者费用都确认为资产损失,必须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
八、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履行审批手续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凡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在履行报批手续后才可进行税前扣除。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九、资产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当年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