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规定_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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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08年12月16日办公会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各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审计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公司日常审计工作,所配人员应具有会计、经济、审计、物价、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三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法制观念、效益观念和行为观念,切实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持续适应工作的需要。新进审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各公司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可以取得其他部门具备财务管理、生产工艺、工程技术、设备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专业特长的人员的协助,以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

三、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各公司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审计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公司有关规定;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三)对本公司的财务收支、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1

(四)积极开展审计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

(五)认真学习内部审计理论,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七)保质保量地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 各公司审计部门的权限:

(一)依照国家财经审计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积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二)有权检查、调阅或要求被审部门报送其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询问、记录、抄录、拍照、复印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推诿、拒绝;

(四)有权参加公司召开的财务、统计、生产、安全、技术及经营决策方案和经济活动方面的会议;

(五)根据审计结果,有权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

(六)对干扰破坏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严重违犯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犯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四、内部审计管理程序

第八条 各公司的审计部门在本公司内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监督、指导。

第九条 各公司审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制度不明确或执行有歧义的审计事项可向集团公司审计部申请解释、帮助,明确后再执行。

第十条 各公司审计部门应根据本公司管理的特点制定有关的审计监督管理规定并到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在业务沟通中,各公司审计部门对集团审计部要求回复的内容最迟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或提出不能及时回复的理由,需要书面回复的必须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各公司审计部应严格把握审批权限,对重大事项,如: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提供担保等,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否则不予审计通过。

第十三条 各公司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年度或日常财产清查盈亏的处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方针的调整、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出租、出借、报废处理、对外提供担保等,必须到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公司审计档案属集团公司的财产,保管在各公司的审计部门,应妥善保管。各公司需要对外提供内部审计档案时必须经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批准,否则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各公司进行的年度、半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各公司应密切配合,详细提供审计资料。

五、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各子公司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管理制度及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工作流程,特别是审计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对不按规定审批程序、权限办事的,每项次扣该公司管理分2分。

第十七条 在工作中由于不尽职尽责,采购、销售价格及合同审核不严,导致损失或合同执行歧义以致损失的,每项次扣该公司管理工作分5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提交集团董事会对子公司进行加倍扣分、经济处罚和追究领导责任的裁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日常管理要求不达标:如:回复不及时而不说明理由、无故不参加有关审计工作会议、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审计档案、不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审计部的对子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等,每项次扣该公司管理工作分3分。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每次扣该公司管理工作分1分。

第二十条对子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次违反管理规定、情节恶劣、屡禁不止的,经集团公司审计部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调离其审计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内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审计部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奖励建议。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定期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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