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_非经营性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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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民航总局运输司通用航空处 010-64092972
民航华北管理局市场处
010-64591691
民航华东管理局市场处
021-51122235
民航中南管理局市场处
020-86128325
民航西南管理局市场处
028-85702531
民航西北管理局市场处
029-88793035
民航东北管理局市场处
024-88293813
民航新疆管理局市场处
0991-3804297
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
100710
北京首都机场
1006
21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
20033
5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
510406
四川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610202
陕西西安劳动南路207号
710082
辽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110043 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831106
法律依据: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二)有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三)有可使用的机场、空域和地面保障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使用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航空人员也无执照要求。
办事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汇总全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和管理工作。
1、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申请书》,并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民航总局130号令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
2、经核准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经核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已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于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民航总局130号令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经受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换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4、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其名称、航空器所有权、地址等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相关事项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受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受理机关核准后,予以变更,并换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资料下载:
2005年0119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申请书 2005年0119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样例(彩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