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狱管理,建设法治文明监狱_论建设法治监狱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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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狱管理,建设法治文明监狱

摘要:创建法治文明监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具有可行性。创建法治文明监狱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求监狱管理拥有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而且要求监狱转变管理理念,创建新的管理模式。本文依据建设法治文明监狱的理念,提出了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监狱配备心理医生、采用国际标准、完善监狱法制等措施来提高监狱管理效率,切实做到依法治监,建设法治文明监狱。

关键词:监狱

管理

法治

文明

“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概念,是1994年1月由当时的司法部部长肖扬同志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和劳改、劳教局长会议上正式提出来的。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这次会议上也指出:“要深化监管改造工作改革,逐步建立法制完备、执法严格、管理文明、设施完备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法治文明监狱是以现代化的监管改造设施和健全的狱政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改造的社会主义监狱。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以适应国际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是为了全面认真贯彻《监狱法》,充分展示我国监狱的现代、文明形象;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现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是为了不断深化监管改造工作的改革,促进和加强各项业务工作,提高监狱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

一、法治文明监狱的理念。

现代意义上的监狱诞生于保护自由的政治文明理念。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在论及到监狱的诞生时说,“监狱这个刑罚武库中的一个基本因素,确实标志着刑事司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刑事司法走向人道。”他进而指出,在一种包含规训征服机制不对称的状况中标志了监狱这种“文明社会的刑罚方式”的诞生。监狱改革之父霍华德开启了监狱行刑人道化的范例,他所构想的模范监狱将是一个安宁、干净和有序的感化院。这些监狱改革家试图通过控制人的身体来调节罪犯的心灵,甚至期待感化院会变成社区中其他人的秩序和道德示范。边沁致力设计的示范监狱或曰圆形监狱,其目的就是“重塑道德,保证健康,鼓励勤奋和传播教诲”。

法治文明监狱的理念是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文明法治监狱需要满足两类要求:一类是硬件要求,即环境氛围的要求。环境又可分为社会大环境和监狱小环境,前者指国内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社会风气及治安状况等各种因素组成的总体环境,以及社会对监狱的投入。后者指罪犯的生活起居条件、图书学习资料及与外界应有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等因素构成的监狱小区域内的环境。另一类是软件要求。它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完善的监狱管理制度(包括立法)。第二是作为监管人员的干警本身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水平。第三方面是干警对罪犯的管理是否达到了科学、合理,行刑效能是否较高。

然而我国监狱长期存在着社会对监狱的投入与监狱所承担的艰巨任务不成正比、监狱经济困难、监狱在司法系统中地位相对较低、干警素质较低和行刑模式单一效能较低等诸多问题,与法治文明监狱相距甚远。

二、建设法治文明监狱的措施。

(一)改善行刑环境,建设开放型监狱,缓解人员拥挤的现状。一方面,国家财政不是很宽裕,方方面面的建设都需要资金,指望国家通过财政拨款解决监狱运转所需的全部资金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举步维艰,监狱自办的经济实体也不能幸免。因此,在资金缺乏的条件下短时间内监狱的设施不会产生大的变化。而现在的治安形势较为严峻,严打似乎没有间断过,使得监狱爆满。要缓解监狱的压力,只能建立开放型监狱或中间型监狱。行刑完全封闭是报应论观念的产物,如果仅仅为了惩罚,把罪犯封闭起来给之制造了痛苦,也无不合理之处,问题在于我们接受了教育刑论的一些观念,还要使其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封闭、隔离得越厉害,罪犯将来适应起来越困难。因此从改造罪犯的角度讲,监狱由目前的封闭型转向开放型是必要的。

(二)监狱配备适量的心理学和精神病学方面的医生。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监狱管理罪犯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最早的监狱管理模式是惩罚模式,它孕育于原始的同态复仇。20 世纪先后产生了康复模式和重新回归模式。在社会主义国家曾经流行着劳动改造模式。如今综合模式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其中非常注重对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鉴于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 故矫治罪犯也需要采用综合性手段。

首先危险性精神病人的监管需要监狱精神科医生。如今,世界各国基于对弱势人群的特殊关照,往往对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做出与常人不同的处理。我国刑法并未规定精神病人犯法一概无罪,但囿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有罪的精神病人如何安置成了一个难题,所以一些鉴定医生把本该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病人干脆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理由就是监狱不接收他们。遵照国内刑法第18 条规定,对那类产生了危害后果,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危险性精神病人的处理是监护治疗。因经济缘故,大多数病人的监护治疗不能落实,这样危险性精神病人未与社会隔离,致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另外其他囚犯也需要监狱精神科医生,具体表现如下:

1、自杀。

据国家统计资料显示,自杀在国内死因中居第四位。在监狱里,自杀比狱外发生的可能性更高。这是因为身陷囹圄容易诱发抑郁症,抑郁症是自杀的常见原因之一。监狱精神科医生预防抑郁症自杀的能力远远高于业外人士。

2、酗酒和吸毒的囚犯。

在押犯中这类人所占的比例相对较高。入狱后,因高墙隔断了他们与成瘾物质的接触,极可能出现戒断症状,严重时可有生命危险。若有监狱精神科医生,则可及时地处理戒断症状,帮助他们尽早摆脱成瘾物质的困扰。

3、拘禁反应。

服刑的囚犯都要面对种种压力,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可能会产生拘禁反应。从而影响本人接受监狱改造,增加工作人员的劳动负荷,甚至妨碍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当出现这类问题时可交由监狱精神科医生诊治。

4、识别伪装精神病者。

由于现阶段我国监狱不收精神病人,某些劳改服刑人员瞅准了这一漏洞,以伪装精神病来逃避监管。监狱的管理经费有限,对疑似精神病的服刑人员无力都送去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常凭一纸医学诊断书而让其保外就医。如果有监狱精神科医生把关,这类不良现象即可减少或杜绝。

5.心理受挫者和心理障碍者。

从上世纪70 年代末期开始,精神病学界就意识到临床服务范围应该延伸至心理受挫者和心理障碍者。对这些人,心理治疗配合药物治疗效果更佳。

另外对罪犯如何分类要有监狱精神科医生参与罪犯分类是一项细致的、科学的工作,需要有一批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从事认真细致的工作,尤其是需要很多合格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参与这方面的工作,才有可能对罪犯进行恰当的分类。[1]对在押犯进行管理分类时,一个重要的参考因子是各个犯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到底怎样,准确判断需要借助精神病学知识。

对于监狱所需要的医生来源,可采取以下措施:

1、从医学毕业生中挑选合格人才。

近几年医学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相对于别的专业来说就业困难,监狱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对毕业生肯定有极大的吸引力。如2006 年某地要在毕业生中招收一些监狱警察,结果是一个名额就有1 000 人去竞争。

2、监狱与附近的精神病医院建立合作关系聘请精神科医生定期到监狱提供专业服务。可采专职与兼职并存的成员构成方式。美国监狱中的精神科医生在事业上取得了一定的竞争实力之后,会选择离开监狱到社会上行医,以获得更高的薪水,但是监狱中的岗位不会出现空缺,又不断有新人来填补。如果我国的监狱中增设了精神科专业人员,将来必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采专职与兼职并存的模式可提高监狱中精神科医生的诊治水平。

3、将公立精神病医院的巡回医疗制度扩大至监狱范围。目前公立医院有定期到农村提供服务的项目,建议公立精神病医院将其巡回治疗服务的范围延伸到监狱。

(三)改革监狱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监狱法律制度。

近几年监狱系统对以分押、分管、分教为主要内容的分类改造工作进行了实践性的探索并取得一定的成果。笔者认为应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监狱关押模式作一改革,根据关押罪犯的不同刑期和不同案由,全国统一分类设置低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和高度戒备监狱。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建设可根据三种戒备程度分别提出不同的标准。这样做,有利于深化发展分类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有利于同类监狱的标准统一和相互借鉴;有利于有效运用国家投入的财力、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从而加快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步伐。监狱的硬件建设设施要有一定的标准,一定的层次,并随着经济、科教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又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配置和发挥“社会化”的作用。以上海为例,监狱局总医院就近的监狱,不一定也要建“一级以上医院”。总医院配置救护车,市内的监狱就不一定都配置救护车等等。

《监狱法》的诞生,是中国监狱工作发展进程中继往开来的里程碑,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监狱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它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创建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对创建工作提出了目标。然而,任何主体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的实现,都离不开程序法的运作和细化的配套措施。因此,推进和深化创建工作,迫切需要《监狱法实施细则》(或《监狱法实施条例》)的早日出台,不仅有利于将监狱工作全过程纳入现代法制化的轨道,而且有利于克服监狱管理者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以达到监狱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备。

(四)建立监狱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罪犯改造新模式。

ISO9000 族标准强调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有效性,突出管理文件的系统性、通用性、灵活性和实用性,尤其新版标准规定了一个组织进行质量管理的总体要求、文件要求、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质量的测评、分析和改进等共8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因而它“可以帮助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实施并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适用于所有行业或经济领域”。2目前,中国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将能够运用该标准的社会组织归纳为39个专业类别,其中第36大类是“公共行政管理”,非盈利的公共行政服务被归入此类。可见,监狱引入质量管理体系并非突发奇想,它所引入的是一套经国际化标准组织专家们系统论证了的科学管理办法,一套为各种组织运作所反复证实有效的成熟的管理经验。

按照ISO9000 标准的要求,笔者认为构建监狱质量管理体系主要阶段为:(1)组织对原有管理活动的识别与诊断;(2)任命管理者代表,组建ISO9000 标准的推行机构;(3)制订目标及激励措施;(4)各级人员接受必要的管理意识和质量意识的训练;(5)进行ISO9000 族标准的专业培训;(6)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写;(7)对质量体系文件进行广泛的宣传、培训、发布和试运行;(8)培训内审员;(9)进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10)在内审基础上进行管理者评审;(11)完善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12)申请认证机构的认证。显然,这一构建过程符合制度思维和管理规律,其中监狱全员参与创制改善新模式所产生的效果最为明显。根据新模式的创制要求,监狱全体干警须在模式创建之前接受培训,进入管理文件编制阶段,监狱各部门及人员便进入工作状态,进入模式试运行后,干警角色就开始不断在创制者、实施者、测评者和改进者之间转换,这样一来,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意味着全部干警管理理念的不断提升,管理素质和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对立法用意的理解和规范涵义的把握越来越准确,这种有效互动是传统经验模式所不能企及的。

(五)加强信息技术在监狱管理中的运用,提高管理效率。目前,信息技术在监狱的运用证实了这一说法:“法律生活中的革命正在向我们走来,法律的未来将是数据化。”信息技术对法律变革的影响在于:它不仅可以用于改进现行的做法、活动和组织,推动工作自动化与简便化,还会促使司法一体化;它所呈现的虚拟开庭与会议、多媒体与以超级文本为基础的法律束、多媒体抄件、虚拟法律团队、自动化文件集成、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及法律诊断系统等形态,将明显有别于传统管理方法。更重要的是由信息技术支撑的司法系统将更具效率,更能让公众更广泛、容易接触法律和法律程序。[2] 监狱将计算机技术运用于自身的质量管理,执法效益同样会有明显提高。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监狱部门每月可以得到由每个罪犯的行为表现、监区罪犯服刑情况和全监罪犯改造等动态数据所形成的图表,监狱据此分析罪犯心理行为特征和罪犯改造整体形势,及时调整相应考核分值和制定相应的对策。为确保内外评审持之有据和决策的准确可靠,监狱各个部门及人员还必须根据罪犯构成特点、罪性、刑期以及“三课教育”合格率、行政刑事奖惩率等信息资料制成柱状图,分析罪犯基本情况;制作排列图寻找主要问题;制作因果图、关联图和系统图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在顾客满意的测量和分析上,有关部门及人员还须按《顾客满意度测评规定》,采用上门走访、信函调查、顾客反馈等方式收集信息,并对获取的信息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归纳。笔者认为:第一,监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能有效保存原始资料,使其不因新信息的输入而被随意更改。第二,管理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调整管理模块和增设管理文件,这样,相关软件可以随着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而更新;管理者能够有效控制管理软件的开放和升级成本。第三,监狱管理信息系统通常运用的是最通俗易懂的技术语言和最成熟的软件设计技术,为罪犯改造工作服务。

(六)提升监狱民警的创新能力和素质。监管改造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面对复杂多变的狱情、犯情、敌情,仅靠制度、岗位工作标准来规范监狱民警的工作行为是不够的,还需要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他们创造地开展工作。但在传统的监狱管理模式下,监狱工作创新是监狱管理者的事,广大基层管理者和基层监狱民警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动力。如何激发和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能力,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确立“人人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的新理念,实行制度化的全员参与管理。建立这一管理新体制,其目的旨在把全体监狱民警推到参与管理的主体地位,只有监狱民警增强了主体意识,他们才能焕发出极大的工作热情。在这一管理机制中,广大监狱民警虽然是下属,但他们最熟知一线工作具体情况,对完善管理,消除不良管理也最具有发言权。领导者的职责就是要保障他们参与管理的主体地位,并为他们参与管理做好引导工作。

2、创建学习研究型组织。学习研究的本身就是在激发和培养创新精神和能力。在这一组织中,领导者的职责不再是发号施令,而是消除障碍、创造条件,为广大监狱民警拥有知识和智力、解决难题提供广阔的空间,引导组织成员通过学习研究增强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能力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注释: [1]吴宗宪:《国外罪犯心理矫治》,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年9 月第一版,第126 页。

[2 ] [英]理查德?萨斯堪:法律的未来———面临信息技术的挑战[M],刘海俊,沈卫利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

参考文献:

1、田祖恩,于庆波,戚巍等:精神病人的犯罪动机[J],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8。

2、李丛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实践与理论[M],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

3、李惠君;提高改造质量关键是使监狱工作科学化[J ],南粤监狱,2003(1)。

4、黄勇峰: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走向探析[J ],监狱理论研究,2004(1)。

5、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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