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_培训与教育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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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公司员工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创建学习型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员工参加提高其自身管理能力、业务技术能力的各种培训与教育,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与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员工培训是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目标的,须有益于公司利益和企业形象。第四条 员工培训和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讲求实效,以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的原则。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培训、教育形式为:公司组织、认定及外派的各类培训。第六条 培训、教育内容为:管理类、市场营销及客户服务类、技术类。第四章 培训培育管理
第七条 公司培训与教育规划:
1、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部拟订全公司培训教育规划。每年制定1次计划。
2、各部门根据公司培训教育规划和部门具体情况,再拟订部门培训教育计划。
第八条 公司员工岗位薪点值在1400点(含1400点)以上的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低于72学时,岗位薪点值在1400点以下,1000点(含1000点)以上的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低于42学时,岗位薪点值在1000点以下的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低于24学时。第九条 学历资格审定。
员工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学历资格均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经认可的不予承认。
第十条 员工可自行决定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如影响工作,则需经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报名。
第十一条 员工业绩优异者,公司将选拔到国内或国外培训;并要求将其培训内容带会公司,作内部培训。
第十二条 凡公司出资外出培训的员工,须签订培训合同,承诺在本公司的一定服务期限。
1、培训费在5000元/每人及5000元/每人以上,服务期2年;
2、培训费在8000元/每人及8000元/每人以上,服务期3年;
3、培训费在10000元/每人及10000元/每人以上的,服务期5年。
4、多次培训的,分别计算后加总。
第十三条 凡公司出资外出培训的员工,在约定服务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辞职、不续签以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均应按培训合同要求补偿公司出资的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补偿培训费用收回后仍列支在培训费用科目下,用于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本着对口培训原则,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回来后,一般不得要求调换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调岗者,按公司岗位职级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 培训费用报销
第十六条 凡参加学历教育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凡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以及组织的各类培训,培训费由公司出资。
第十八条 凡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以个人名义或公司统一组织参加的通信及相关行业的各类资格技能培训(如:项目经理、评标专家、监理工程师、概预算、思科认证、注册咨询工程师、通信工程师资格等),按以下原则执行:
1、员工在培训及考试前应先自付培训费和考试费;培训、考试结束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可凭学校或培训机构出据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出据的收据)报销培训费和考试费。证书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2、由于个人原因辞职、不续签以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按以下比例退还已报销的培训费和考试费(从报销培训费和考试费时开始计算服务年限),同时证书退还本人:
(1)服务年限满1年(含1年以内)的,退还已报销培训费和考试费总额的80%;(2)服务年限满2年(含2年以内)的,退还已报销培训费和考试费总额的60%;(3)服务年限满3年(含3年以内)的,退还已报销培训费和考试费总额的40%;(4)服务年限满4年及以上的,退还已报销培训费和考试费总额的2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X[2002]99号文件“关于员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