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分类和灭火器配置要求_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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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分类和灭火器配置要求
内容:
火灾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分为:
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 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
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c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各种灭火器有效期
企业ISO9000复审,消防设备是必查。
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2、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3、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5、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1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
水型和泡沫(酸碱)灭火器使用时的注意
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其构造原理基本一样。水型灭火剂装的是水(清水)或混有各种添加剂的水,以增强灭火效力。泡沫灭火器有化学和机械两种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是一种化学反应式的灭火器,它是由装在灭火器筒体的碳酸氢钠水溶液和少量的泡沫添加剂(外药),与装在内胆里的硫酸铝的水溶液(内药)组成。机械泡沫灭火器是将机构泡沫液和水的混合液装在灭火器筒体内,再充装进一定压力的氮气(贮压式)或另外装有一定量二氧化碳的贮气瓶。
(1)化学泡沫灭火器灭火时将灭火器倒置,内药和外药相混和进行化学反应产生泡沫和二氧化碳气体,靠内部产生的二氧化碳气压力将泡沫喷出,覆盖在燃烧物表面上,即可降低燃烧物的温度,又隔绝空气,从而达到灭火效果(属物理灭火)。
(2)机构泡沫灭火时打开释放阀,泡沫混和液在筒内气压作用下喷出,在喷管的出口处有混和液体中以和空气混合产生大量的泡沫覆盖在燃烧物上,从而达到灭火效果;(3)水型灭火剂主要是将水喷射到燃烧物上,使其冷却而达到灭火效果;(4)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都不能扑救带电物体火灾;(5)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一般为4-55℃,冬季注意防冻;
(6)只有化学泡沫灭火器灭火时需倒置,其他水型和泡沫型灭火器不得倒置喷射;(7)各种泡沫灭火器的灭火剂使用年限不同,注意按灭火器说明定期检 查更换灭火剂。
二氧化碳、泡沫和1211灭火器如何检查其有效性以及如何充装?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简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座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苦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脾。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 mm×50 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宇。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简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宇)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 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简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简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干等于4 kg的灭火器,应更
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简体严重变形的。
f.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刊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 95-19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灭火器检修与报废
GA 95-1995 灭火器检修与报废的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灭火器检修与报废的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检修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 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 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 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 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检修灭火器技术要求
4.1 经过检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 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 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 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 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
GA 95-1995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 须更换。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 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 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 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 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 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 贮气瓶必须更换。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 换。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 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 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 铭牌。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 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 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GA 95-199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按 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 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 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e.筒体严重变形的。
f.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 部的干粉灭火器)。
g.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 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f.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k.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
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北京康安世纪消防器材厂技术力量雄厚,拥有同行业中最先进的,最齐全的维修设备,具备维修各种型号灭火器的能力。从瓶体试压,药剂灌装到产品烘干及密封检测的整个维修过程,全部实现了自动化及电子计量,并且严格按照维修灭火器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使灭火器的维修质量及药剂的准确计量和烟感清洗得到可靠保证,从而使灭火器的维修工艺水平达到一个新高,让用户对我们的产品使的放心,用的满意。专业提供灭火器检修、烟感清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