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_民办幼儿园普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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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修订稿)为加快海珠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加强政府主导,建立“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办学规范、收费合理、面向大众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开办一年以上,当年年检结果为合格或以上。
(二)被评定为海珠区规范化幼儿园。
(三)保教费标准在1200元/月以下(含1200元/月),并已报区教育局、物价局备案。
(四)两年内未收到有效投诉和行政处罚。
(五)园舍场地属于自有或租期2年以上(含2年),租用我区国资园舍的不计年限。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程序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幼儿园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普惠性幼儿园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规范化幼儿园认定通知。3.上一年度年检情况证明资料。4.收费备案登记表。
5、场地租约合同。
(三)区教育局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查,资质审查结果将通过海珠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审核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通过海珠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每年6月底前通过海珠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四)对确认的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将按本规定重新审核认定。
第四条 认定为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将获得市、区的专项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必须按要求专款专项,年检时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条 普惠性幼儿园如出现以下行为,区教育局将取消该园的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区教育局同意,擅自变更举办者的;
(二)不按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教育教学中出现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且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四)园所设施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五)财务管理混乱,补助资金挪作他用的。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海珠区教育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