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配置规定_消防系统设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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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配备数量参考
仓 库、车间灭火器配置标准:甲类与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库房灭火器的数量为:厂房每50平方米一个,库房每80平方米一个,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库房灭火器的 数量为:厂房每80平方米一个,库房每100平方米一个。(《工业安全卫生基本数据手册》第2.4.3.16点)另:设有消防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1)设有消防栓的,可相应减少30%;(2)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关于少50%;(3)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4.0.5条)
灭火器配置新标准
6.1 一般规定
6.1.1 用于扑救各类火灾的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最少配置数量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配置在普通住宅的每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可比表6.2.1、表6.3.1中所规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小一个级别。
6.1.3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中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按同等使用面积的同类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50%;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增加100%。
6.1.4为迅速、有效地扑救高架储存设施和其它危险场所有可能发生的垂直范围的特殊火灾,可额外配置附加灭火器。如果这些灭火器不是用来满足本章所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时,可选配灭火级别小于表6.2.1和表6.3.1中规定的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灭火器。
6.1.5 对设有消火栓系统、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 火器的配置数量:
1.对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相应减少10%;对仅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的,不作减配处理。
2.对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30%;
3.对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6.1.6 对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宜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7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和大型商场等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得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8 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对面积小于100m2的轻危 险级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可设置1具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