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_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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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财字〔2017〕12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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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浙财综〔2010〕136号)、《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及其他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在取得事业性收费、提供应税服务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资金结算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部门(单位)使用票据应到计划财务处领取,禁止自制、自购各种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使用的票据包括财政票据、税务票据和学校票据共3类7种:①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②浙江省行政— 2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③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④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⑤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收据;⑥浙江省税务发票;⑦浙江师范大学收款收据。

第六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是学校在收取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凭证。主要包括:

(一)学费。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指学校为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三)考试费。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招生入学报名费(含笔试、复试或面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的费用。

(四)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他收费。

第七条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学校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主要包括:

(一)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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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是学校在收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时开具的凭证。主要包括:

(一)拨补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对下级单位的各类补助经费,包括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等。

(二)纵向科研经费。指列入各级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以及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等。

(三)赔(退)款项。指收取违约金、赔偿款、保险退费等。

(四)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指其他一些零星非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党团工会等组织的有关经费,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等。

第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学校在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第十条 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收据是学校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等门诊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十一条 浙江省税务发票用于学校在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等取得应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主要包括:

(一)横向课题经费。指学校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 4 — 助服务等横向课题的服务收入。

(二)提供教育服务。指学校举办培训班、夏令营等非学历教育及组织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教育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指学校举办文艺表演、文化活动,图书和资料借阅,体育比赛、体育活动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提供租赁服务。指学校房屋出租、场地出租、动产出租、停车管理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应税服务收入。

第十二条 浙江师范大学收款收据是学校内部单位和个人之间经济往来时开具的凭证。收入金额小、用量大的收费项目,可以先开具内部票据,核销时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开具财政或税务票据。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 票据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互相串用、混用。各学院、部门(单位)领用的内部结算票据,只能用于在申领时指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建立票据登记制度,按不同的票据分类登记,详细记录各种票据的入库、领用、销号、结余情况,并注明票据的起讫号码,按月进行账实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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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使用票据的单位应指定票据管理人员,票据管理人员必须是学校聘用人员,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开具和送缴核销工作。票据管理员变动后,须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 票据使用单位批量领用票据应提前7天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票据领销登记簿》,按规定领取。

第十七条 临时向外单位收款,但在款项到账之前需预开财政票据的,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财政票据预开审批单》或《浙江师范大学税务发票预开审批单》,报计划财务处审批。

款项到账后,预借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办理销账手续。3个月后开票金额不能到账、票据也不能退还的,计划财务处按照票款的一定比例从票据申领人的工资中扣抵,财政票据同时按照票款总额扣抵单位的预算经费。

第十八条 票据必须按顺序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全部联次一次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员、开票员须妥善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要防止票据受潮、发霉、毁损及被他人挪用。票据在未被领用前,不得预先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现空白票据有遗失或短缺,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挂失。

— 6 — 第二十条 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拆开,不得擅自损毁。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所收取的款项应于当日存入学校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以支抵收或坐支。

对于临时性、阶段性的收费项目,收费结束后,应持收费票据记账联、存根联及银行缴款单(或银行进账单)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对于经常性收费项目,按月办理核销手续。再次领用票据时必须将上次领用的票据销号,否则不予领用。

各单位当年领用的票据,无论所借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票据管理员办理票据核销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票据核销单》,到计划财务处及时进行核销。计划财务处对票据所填内容与申请注明的内容是否相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合规、款项是否已交存银行、项目填写是否齐全规范等进行核对,经核查无误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将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按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管期满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销毁。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下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使用自制或自购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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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构经济业务开具票据的;

(三)应当开具票据而没有开具的;

(四)擅自转借、转让、代开、涂改、销毁票据的;

(五)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六)不按时进行票据核销的;

(七)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有以上违规行为者,除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依据国家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向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抄送: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 8 —

2017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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