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_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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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隆县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农 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办发[1998]13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 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活跃农村基层民主生活,保障农民群众直接 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正确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 党的政策,按章办事,做好工作。

3、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 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4、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 触,不得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内容。

5、县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务 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的规划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明确这项工作由组织、民政部门牵头,纪检监察、人事、农经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乡镇党委、政府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者,要精心 部署,统筹安排,采取得力措施,帮助和指导村级组织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并经常检查督促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级党组织、村委会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者,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程序,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分发挥乡、村党组织在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的领导核心 作用,并把这项工作同创建“六个好”乡镇党委和“五个好”村党支部活动结合起来,一起推进,共同提高。

二、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制度

6、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村财务收支情况。这是村务公开的重点。主要公开以下内容:

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包括村年度财务的收入、支出计划,实际执行情况。

各项收入。包括村提留及乡统筹费、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费、救灾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 拨款、其它收入等。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干部工资报 酬及奖金、招待费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灾救济扶贫专项支出、上交乡统筹费、其它 支出等。

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它资产等.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单位往来、外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它债权债务等。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缴纳税金数额,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数额,投资 分利数额和其它分配等。

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代缴代收费用等。

(2)农民负担情况。根据各种涉农税法的规定,农民应承担的税金数额及收缴情况;乡统筹、村提留数额及收缴情况;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其它收费项目、数额及收缴情况等。

(3)计划生育情况。当年计划内生育指标、获准生育妇女名单;计划外怀 孕、生育、超生子女费的征收情况等。

(4)征收土地和宅基地的审批情况。征用地的土地 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情况;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审批情况、批准发证情况等。

(5)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村集体企业和村集体留的土地、山场、水面、果园等承包的 招标、承包费、管理费收取情况;村集体经营的项目经营情况等。

(6)公益事业情况。村办公益事业项目的确定、资金来源、组织实施情况等。

(7)新上的经济项目情况。新上经 济项目的可行性,建设资金的来源,项目收益的预测等。

(8)合同定购情况。国家下达的 定(收)购任务的分解、完成情况;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情况等。

(9)村干部的责任目标、工资报酬情况。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工资报酬、奖励、补贴情况;功绩过失及奖惩情况等。

(10)其它公共事务情况。

7、村务公开的程序:

(1)每次公开的内容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正式公开日的10天前集体讨论,并形成文字材料或制成表格。

(2)在正式公开的5天前召开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对准备公开的材料进行评议、审核确认后签字盖章,在公开日以村委会的名义进行以布。

(3)每次公开的20天内,党支部和村委会 要分别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地实事求是地给予解答,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及时采纳。要认真详细地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阅。

(4)每次公开的所有内容要认真填写《村务公开记录本》(由县区制发),并保存好有关材料,以备查阅。

8、村务公开的形式:

(1)设立“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这是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要求在村委会办公地点或村民居住集中等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公开栏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布置建设,采用玻璃橱窗的形式,要建在室外,规格不小于3×1.5米,要有防雨蓬。

(2)会议公开。凡需公开的内容,要在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等有关会议上公开。

(3)广播公开。利用广播及时向村民公开。

(4)文字材料公开。有条件的村或有些公开内容,可以印成文字材料发放到户。每次公开,前三种形式必须同时采用。

9、村务公开的时间:

(1)一般性的内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开的 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公开内容至少保留20天。

(2)突击性或临时性工作一事一结,做到及时公开。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10、村务公开的监督。村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及重大村务进行监督。

(1)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产生: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5至7人组成,其中组长和副组长各一人。

成员的条件是: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议事能力。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成员经推选产生后,填写《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登记表》(由县区制发)一式两份,一份留村,一份报乡镇党委备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任期与村委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按程序予以免除和补选,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予以免除和替换。

(2)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职责:村务公开 监督小组应定期及不定期地由组长召集开会,履行下列职责: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提前进行 审核确认,认为有问题的要求村两委予以改正,没问题的签字盖章后交村委会公布。对村务公开或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充分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负责监督村委会对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的办理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 报告决定办理的结果。每次会议都要认真详细地记录。

三、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1、村民代表的产生:

(1)村民代表的产生主要以村民组为单位,本着 就近、合理的原则,一般每10户左右推进一名村民代表。由所代表的户推选产生。这10户可 以由农户自由组合,也可以由村民小组统一划分,但不能交叉重复。

(2)村民代表必须是 具有一定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威信的村民。

(3)代表产生后,须填写《村民代表登记表 》(由县区制发),并由村党支部颁发《村民代表证书》(由县区制发),登记表和证书上要有 所代表的户主签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村,一份报乡镇党委备案。

(4)村民代表的 任期与村委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按程序予以免除和补选。

12、村民代 表会议的职权和议事内容:

(1)讨论本村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 庄建设规划;

(2)听取并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3)讨论人 口出生计划及落实措施;

(4)粮、棉等定购任务及农业税的分解落实和增、减、免的企业规定;

(5)宅基地的划分和使用;

(6)救灾和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

(7)村民自 治各项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8)对个别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合担任村委会成员和不符合条件 的村民代表提出撤换与补选意见。

(9)村新办企业项目的确定,老企业的扩建与转产;

(10)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

(11)各项集体提留的收缴与使用;

(12)其他涉及全 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13、村民代表会议的程序、原则和方法:

(1)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应作认真充分的准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召开两委会议,讨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并征求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2)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并征求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3)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采取文字或口头形式通知村民代表。根据议事内容,可邀请本村的企、事业单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的代表列席参加。

(4)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委会主任主持。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其他成员要就提交讨论的事项作介绍,村民代表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要求村委会成员给予说明或解答。对提交讨论的问题要一事一议并一事一决。

(5)村民代表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事项 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决定或决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村重大事项时,必须要有4/5以上的代表到会方可开会;决定或决议要有到会代表的2 /3以上的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6)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村民重大利 益的问题,应有专门议案书、代表对议案的态度要在议案书上签字盖章。对专项方案的办理 情况应一事一结,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专题报告,并形成专项文字材料,与该议案一并存 入档案。

(7)村委会应将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采用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8)村民代表 会议要认真详细地做好会议记录,填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本》(由县区制发),必须把每位村民代表的发言内容及表态情况记录在案,收集和保管好有关资料,归入档案,任届期满统一上交由乡镇保管。同时,各村要按照“一户一卡”、“一组一袋”的方法建立村民档案(“卡”、“袋”由县区制发),并有专人、专柜保管。

14、村民代表会议的开会时间: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是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5日。在特殊情况下或有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四、建立健全党员议事会制度

15、凡属村务大事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6、党员讨论党内事务和村务大事的党员议事会要定期召开,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有特殊情况或有1/3以上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决定召开。每次须有4/5以 上的党员到会方可开会。会议议题要提前三天以上通知党员本人。

17、党员议事会对某些 重要村务大事可形成决定,决定一旦形成,全体党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并做好对村民和村民代表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18、党员大会要认真做好记录,有关材料要妥善保存。

五、坚持村党支部、村委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

19、对任届已满的村党支部要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未经县(区)委批准,不得拖延换届选举。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 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带头人。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期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举中要坚持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的原则,不允许只选出村委会主任由主任组阁,或只选村委会委员由 委员分工,或搞“户代表”、“村民代表”选举。从候选人最初推荐到最后稳定,从投票选 举到公布选举结果,每一环节都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充分尊重民主,保证选民的民主权利。

六、坚持民主评议党员、村干部制度

21、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 行一次,结合党员冬训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88]13号文件)要求进行。

22、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第一季度进行。

(1)对村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评议会议,须由 村党支部4/5以上的党员,并吸收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每个村民小组20名)参加。

(2)对村委会班子成员的评议会议,须由4/5以上的村民代表,并吸收村民小组长参加。

(3)评 议会议由乡镇党委组织。评议中,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有文化 的要作书面述职报告),对思想、作风、工作、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总结。然后,由参加会 议者进行评议,并填写测评表(测评表由县区制发),评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

(4)乡镇党委对测评表进行统计汇总,并结合考核情况对村干部确定格次。在评议后一个月内分别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对评议结果予以公布。

(5)乡镇党委对评议中反映出来的共产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乡镇政府对不是共产党员的村班子成员存在的问题,在查清事实后向村民代表大会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 村民代表大会依法决定;违反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乡镇党委要认真做好评议记录,评议材料要妥善保存一届,评议结果及处理调整情况要及时上报县区委组织部备案。

七、坚持财务审计制度

23、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在下列情况下对村财务进行审计:

(1)每年年底对所辖村的财务进行一次审计;

(2)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对村财务进行审计;

(3)村主要干部离任前对村财务进行审计。

24、每次审计 要提前一周作出计划并通知到村。每次审计的结果要在一个月内反馈给村并在村务公开栏上向群众公布。

25、乡镇党委、政府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未经审计或审计 中查出有问题的村干部不得调任它职。

八、建立村党支部、村委会年终报告制度

26、村党支部、村委会每年年终都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年度工作进行安排,并将总结和安排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提请党员和群众审议,听取群众意见。

27、年终工作总结安排在次年一月份,可与民主评议干部结合进行,先进行工作总结,再进行述职评议。

28、当涂县、向山区要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制定具体的规划措施。对本办法提到的有关材料要尽快制定下发。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铜仁地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勤政能力,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管理,全面推进农村社会进程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摆上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

(二)各地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纳入当地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当地综合目标考核规划,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考核基层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各地要制定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近期目标和长期规划,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或细则,并结合实际,培育典型,实施分类指导。

(四)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宣传、监察、财政、农业、扶贫办、司法、人口计生、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五)各县(市、特区)和乡(镇)及办事处党委书记、村党支部(委)书记是村级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乡(镇)长及办事处主任、村委会主任是村级事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要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列入县乡党委、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做好组织实施、考核、督查工作。

(八)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农村财税政策的宣传,并将村级办公用房、村务公开栏、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九)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资产财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公开工作。

(十)扶贫部门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扶贫项目经费的投入落实、验收和督促检查。

(十一)宣传部门负责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宣传工作,组织电视、广播、报纸及新闻媒体作好各项宣传,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和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考核。

(十三)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部门要动员农村青年、妇女、积极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

(十四)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和执行党委和政府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黑板报、公开栏、节庆日、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向社会、向广大农民群众、向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宣传,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知晓有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各县(市、特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确定一个联系科室(股),负责本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要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支持和引导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村务公开协调小组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探索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有效途经。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事机构要有正常的办公场所、经费和工作人员。建立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县级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乡、镇及办事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三、公开事项

(十五)公开内容。村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公共事务类,如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各项方针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指标、救灾救济优抚款物发放、宅基地报批使用、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财务开支类,如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财务收支情况;经济发展类,如村机动地、森林和经济林木“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资金使用情况;公益事业类,如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情况。根据形势发展和群众的要求,及时充实公开内容。

(十六)公开程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逐项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通过,并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公布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各种会议、走访座谈、意见箱、电话、“民主日”、“解答日”、“点题栏”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村民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询问的事项应在十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反映的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限期重新公布,并负责向村民解释和答复。

(十七)公开形式。每个村必须在村民较集中、位置醒目、便于群众查看的地方设立面积不少于18个平方米的固定的规范村务公开栏。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和因地制宜、使群众明白的原则,以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定期张榜公开为主,也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发放“公开卡”、“明白纸”、利用广播、等其他有效形式进行公开。

(十八)公开时间。村务公开必须坚持真实及时的原则。财务收支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其他村务办理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临时发生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开;对群众关注的专项财务活动,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计划生育指标落实情况等,应及时单独公开;需要群众参与决策的事项,事前应公开,需要群众参与管理的事情,事中要公开,事情的运行和结果如何,事后必须公开。(十九)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议事能力和财会知识的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是代表全体村民监督本村各项村务公开的具体组织和形式,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程序是否科学规范;征求和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负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二十)档案管理。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有专人专柜保管,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薄相同。

(二十一)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村务公开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对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是村党支部班子成员 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委会班子成员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予以罢免。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二)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反映、举报。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作答复。

(二十三)建立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配套联动机制,以政务公开带动村务公开,以村务公开促进政务公开。

四、民主决策事项(二十四)健全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规范制度和程序上下功夫,使群众的民主决策权利落到实处。(二十五)民主决策内容。

1、村级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运行、修改;(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重要决策;(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4)有关“一事一议”的决策;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制度、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宅基地报批、优抚、社会救济、医疗救助、救灾赈灾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情况;(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荒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结果及进展情况。

2、村级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财务收支及其招待情况;

(2)各项收入包括:副业收入,土地出让和“四荒”使用权转让收入,国家下拨各项专项资金和专款物资如优抚款、救灾救济款物,各项暂收款,筹资及其他开支;

(3)各项支出包括:公积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费开支、管理费(含招待费)开支、村组干部报酬及村组干部误工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村卫生人员报酬补贴和退耕还林补助及其他开支;

(4)专项收支,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决算等,包括;修路、建村办公室、改厕、改水;建厂、建校、添置机械等大项目的经费的收支;(5)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6)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等;(7)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按照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3人的规定由村民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包括村党支部班子成员、村委会班子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驻本村各级人大代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由全体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由全体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有些“一事一议”事项,不宜召开村民会议的,可采取村务公开的办法,由村民直接投票决定,以过半数的村民参加投票有效,所作决定以参加投票的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应有文字记载归档保存。

(二十七)民主决策的时间。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特殊情况和有重大村务时及时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手续,提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范围或事项。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代表会应当及时召开。

(二十八)民主决策的程序。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除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务公开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监督村务公开票的发放、收回和统计过程。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提前3天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并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九)建立民主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决定,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或处置村集体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的行为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重大损失的,是党员的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民主管理事项

(三十)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一个月内,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讨论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健全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村财务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委员工作报告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村委会干部离任审计移交制度、公章使用保管制度,明确规定村、组干部及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制定本村经济管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等方面的规划和要求,用制度管理村级事务,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保障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三十一)建立村委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工作事项。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交接工作结束,应当将村级财务,固定资产和有关债权债务等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交接中发现村级财务混乱、帐目不清,或集体资产流失,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帮助村“两委”组织村理财小组对本村财务、资产进行重点审计,理清后再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支部、乡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对移交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十二)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集体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审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管理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的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三十三)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支付记帐。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级人民政府、民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六、监督管理事项

(三十四)县、乡两级要建立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做到工作有部署、有要求、有督促、有检查,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落实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五)县乡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培育典型,创新提高,按照村民自治示范乡镇验收标准,并适时组织开展村务公开示范活动。要把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考核评比民主法制示范村、“五个好”村党支部、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乡镇、和县市、村民自治模范县市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十六)要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不搞“形象工程”,不加重农民负担,群众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满意率要达到85%以上。

(三十七)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建立起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基层党组织要领导和支持农民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及时听取群众意见,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农村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带头执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村级组织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广大农民群众,齐心协力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三十八)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健全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和规定,定期进村检查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县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乡级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十九)推进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报酬)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是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四十)建立和完善村干部激励约束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的同时,建立村干部激励约束制度,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村和干部,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利。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村和干部,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利。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工作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不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扣发误工补贴(报酬)、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四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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