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发行方式de比较研究_国债发行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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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发行方式的比较研究
目前世界各国发行国债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协议承销方式、柜台销售方式和随卖方式。其中,招标方式是指发行人安排国债发行的招标活动,并根据投标者的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协议承销方式指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辛迪加),与发行人协商国债发行利率后包销国债;柜台销售方式指发行人通过商业银行的柜台代理销售不可转让的国债;随卖方式指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随机决定以某种利率发行国债,如遇市场情况变化,则停止该期国债发行,调整利率后发行新一期债券。
上述四种模式各有利弊,招标方式是最公平的发行方式,可以实现发行利率和发行费率最低,效率最高,也有利于二级市场的活跃;协议承销方式比较简便,但发行时间较长,发行利率较高,而且投资者须支付承销团的承销费、管理费、辛迪加开支等费用,投资者的成本很高;柜台销售方式方便居民个人购买,但不可转让决定了发行利率较高;随卖方式方便发行人,但不透明和不可预测,很难形成国债二级市场。
当卖者不能确切知道其物品的价格时,可以通过竞价招标来确定价格,这是招标的价格发现功能。除了价格发现功能外,招标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价格公平,招标具有公开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公众确认招标价格是公平的。因此在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的买卖和交易时,招标被认为是最佳的方法,可以防止公共利益不会受损。国债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所有投资者都有权购买这种公共债务,决定谁能买到以及购买价格的最好方式就是公开招标,尤其是随着各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公平公开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因此招标方式是国债发行方式的最好选择。80年代初期世界上只有6个国家使用招标方式,1994年IMF选择了77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调查,其中42个国家采用招标方式发行国债,发达国家实行招标发行的比例达到80%,美国等7
个最发达的国家则全部采用了招标方式,发展中国家也有约一半左右采用招标方式发行国债。
国债的招标按组织方式不同可分为完全招标和竞争承销。完全招标的组织方式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布发债公告,国债一级自营商投标,其他投资者可以委托国债一级自营商或其他机构投标,确定中标利率后国债一级自营商和其他投资者以该利率向发行人缴款获得债权。美国是采用完全招标组织方式的典型国家;竞争承销指只有国债一级自营商有权参与国债的招标活动,发行人根据国债一级自营商的投标利率确定中标的承销团,由中标的承销团负责包销国债。
目前中国采用竞争承销的组织方式招标发行国债:1995年财政部进行了以划款期为竞争标的的试点并取得成功,1996年又进一步以完全市场化的竞争承销方式发行可流通国债。由于种种原因,从1997年开始暂停以竞争承销方式招标发行国债,直至1999年9月财政部才再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底价利率的招标方式竞争承销发行国债。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政策性银行也开始组织竞争承销方式招标发行国债:1998年国家开发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发行系统首次采取竞争承销的方式招标发行了金融债券,随后进出口银行也开始以竞争承销方式发债。从此竞争承销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政府债券发行的主流方式。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4月22日起,将央行票据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一项重要工具固定于每周二定期发行。央行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具有“准国债”的性质。央行票据亦采用竞争承销方式招标发行,即通过指定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投标,确定发行价格。
在通货膨胀预期的压力下,竞争承销方式招标发行国债与“准国债”在2003年9月以后遇到了严重的失败:第九期国债流标;第十期国债紧急叫停;央行票据则连续3次出现未募足预定发行数量的情况:第53、54期票据计划发行450亿元,实际发行360
亿元;第55、56期票据计划发行300亿,实际仅发行100.7亿,平均流标率高达66.4%。
为研究招标的组织方式与流标之间的关系,需要从国债招标行为本身出发,从理论上说明影响国债招标的各方面因素,进而说明不同组织方式对招标结果的影响;并代入中国和美国两种组织方式下国债或“准国债”招标发行的相关数据,检验理论分析所得的结论;借鉴美国完全招标的组织方式发行国债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善我国国债与“准国债”发行的相应措施,这是本文的研究思路。
中国和美国国债发行市场的比较,可以看出两国在体系的组织安排上及具体操作中有很大不同,具体比较如下:
一、国债招标的组织方式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国债发行中都包含有国债的招标行为,所不同的是中国采取竞争承销的组织方式,只有国债承销团成员(即一级自营商)有权参与国债的招标活动,发行人根据投标利率确定中标的一级自营商,由中标的一级自营商负责包销国债。因此在我国参与国债招标的投标商数量有限;而美国采取完全招标的组织方式,财政部向社会公布发债公告,国债一级自营商投标,其他投资者可以委托国债一级自营商或其他机构投标,确定中标利率后国债一级自营商和其他投资者以该利率向发行人缴款获得债权。因此在美国参与国债招标的投标商数量巨大,竞争充分。
在中国,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参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国债承销团成员(即一级自营商)参与国债的招标发行,两者是分开的;而在美国,一级自营商同时具备国债发行市场的特权和公开市场业务中的交易权。
二、国债招标中的操作方式不同
在中国,国债发行中最初试点过以划款期为标的物进行招标,现将招标标的物确定为价格、利率或价差,但主要是对发行价格进行招标;在美国,国债发行中曾对发行价格和收益率进行招标,1983年后统一招标标的物为国债收益率。
在中国,国债或“准国债”央行票据招标发行时主要采用单一价格的定标方式,多种价格的定标方式、数量招标和底价招标使用较少;在美国,国债主流的定标方式是多种价格招标,最近几年才开始对短期国债试点单一价格的定标方式,现在已经不采用底价招标的方式。
在中国,承销团或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部分机构可以参与非竞争性招标,目的是为它们更好在国债二级市场做市流通做准备,国债的发行量也更多的集中在这部分交易机构手中;在美国,个人或小型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非竞争性投标,非竞争性投标对投标额有最低数量限制。决标时,财政部首先全部接收非竞争性投标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竞争的充分性,避免发行的国债集中在少数大的机构投资者手中。
在中国,财政部根据的需发债额度确定当年国债的发行时间安排,在年初公布,但并未形成按期限不同的固定发债时间表;在美国,正常发行国债的时间是固定的,并将不同期限的国债分布到不同季度里,这样每年大约有157次正常的国债发行。
在中国,国债市场被人为分割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两市场中都为国债一级自营商设置了单一机构及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的相关规定,此外,我国没有国债的预发行制度等远期交易制度;在美国,国债的发行市场是统一的,在这个市场中国债一级自营商不仅有“单一机构”等规定,还特别量化成数量标准,称为“35%规则”,美国国债的预发行市场和国债远期、期货市场的交易也非常活跃。
比较中美国债发行市场的不同组织方式,可以看出美国的国债发行体系更为完善,操作也更为市场化;我国的国债发行市场在经历了行政摊销、竞争承销等一系列制度的演变后,今后还应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设备设施,引入完全招标方式,并针对市场状况及宏观经济条件,适时地采用多种价格招标方式,以提
高我国国债与“准国债”的发行效率,完善国债的发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