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的通知_加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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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的通知

济银发〔2005〕74号 2005年4月1日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2004年6月人民银行扩大了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柜台国债)交易试点范围,山东省部分商业银行获得了该项业务资格,并已相继开办此项业务。为加强对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监管,促进辖区该项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2号)的规定,我分行对辖区开办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提出以下要求,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按时进行业务备案。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在获批柜台国债交易资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分行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获准开办柜台国债交易的批复文件;

(二)柜台国债交易业务处理系统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柜台国债交易的业务部门及人员情况;

(五)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名单;

(六)其它相关情况。

已开办柜台国债交易业务但尚未向我分行备案的商业银行,务必于2005年4月10日前向我分行报送备案材料。

二、建立柜台国债交易情况季报制度。为及时掌握辖区柜台国债交易情况,自今年一季度开始,开办柜台国债交易的商业银行,应于季后10日内向我分行报送《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季度报告》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情况季报表》(见附表),详细说明本行当季柜台国债的交易情况。

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提高柜台国债交易的透明度。各行要在开办柜台国债交易的营业网点挂出全行统一的国债买卖价格及供投资人参考的到期收益率。各行应严格区分自有债券和投资人托管的债券,不得挪用投资人的债券。柜台国债的投资人仅限个人和单位,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买卖债券。

四、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按照《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2号)的有关规定,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柜台国债交易的监督。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承办银行,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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