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论文_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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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论文
姓名:姓名 学号:学号 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治监若干问题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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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摘要:我国正处在社会发展的过渡时期,作为占世界人口比例最大的国家——中国,各种各样的犯罪情况更加复杂多变,在当今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已不再是传统重惩罚、轻教育的年代,监狱工作改革和发展向科学化管理演变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我国监狱工作噬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监狱工作,依法治监,法制化建设
长期以来,监狱作为依附于国家的一个特殊机器,是治理社会的重要工具。任何国家的监狱,均具有惩治犯罪和教育矫正的双重功能。对于“惩罚”的两个字眼,频繁地出现在刑罚学各种理论诸学中。有的把其作为刑罚的本质,如古典学派代表人物康德认为惩罚绝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是对罪犯或者公民社会都是如此,惩
【1】424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一个人已经犯了罪行才加刑于他。现代监狱的观念定位,取决于对监狱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定位。在现代文明中,监狱法治的状况和水平是一国社会文明进步程度,尤其是民主状况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监狱法治实际上是国家政权建设的法治问题,是国家民主、文明与法治的重要成果。同时,它又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实现国家文明进步和有序管理、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法律秩序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笔者认为,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关键在于树立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治监的理念。因为,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既是当前监狱管理的总体要求,也是现代监狱理念的核心内容。所以,牢固树立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治监的理念,对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严格治监是法制化建设的根本要求
监狱工作法制化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使监狱人民警察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养成良好的执法意识,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依法严格治监是法制化建设有效的保障机制,形成严密完备的监狱工作法制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建立公正严格、规范有序的监狱法制工作程序和监督工作体系,确保监狱工作的一切执法行为、执法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要求。
首先,法律至上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根本。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使监狱警察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认真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法未授权即无权,自觉养成良好的执法意识,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防止行刑权力的扩张。所谓行刑权力,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
【2】471执行自由刑的活动,即监狱刑罚执行。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说起来法律至上,干起来自由裁量。
其次,严格公正执法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核心。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确保监狱的一切执法行为、执法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换句话说,就是充分体现公正执法。在执法实践中,影响公正性的因素大量存在,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人情、权力、金钱和认识偏差四个方面。对于执法者来说,前三个因素是社会环境中客观存在的,而最后一个因素是由于执法者自身法律知识欠缺,或者法律素养不高形成的主观局限性问题。因此,监狱人民警察不仅要为营造公正执法的社会大环境而努力,而且要注重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尽力消除认识偏差对公正执法的影响。
第三,法制完备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监狱工作法制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形成严密完备的监狱工作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我们认为,监狱法制首要的是《监狱法》及其配套法规,其次是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制定的制度,最后是监狱制定的制度。另外,法制完备不仅即于实体性法制完备,而且包括程序法的完备,刑事执法程序的法制化也是监狱法制化建设噬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其重要性绝不亚于实体法的建设。
三、科学文明治监是法制化建设设最先进的动力源泉
科学文明治监集中强调科学文明理念,而非科学技术物化成果的推行运用。科学的理念在监狱工作科学化建设中得到充分体现,但监狱法制化建设要健康顺利地推进,也必须以科学的理念为先导,依靠科学,运用科学,充分发挥科学提供的不竭动力之优势才能使文明治监得到很好的发展。
一是法律体系的科学。首先,立法技术要科学。如“法律空隙”应该消除,“法律打架”①应该杜绝。比如《监狱法》第41条中关于罪犯脱逃后由监狱“即时将其抓获”的“即时”,在出台时就有争论,实施10年来意见不断,但总的情况是无法落实,可以说这是立法技术欠科学的典型例证。其次,立法内容要科学。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四个层面要互相衔接,既要覆盖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又要体现法制的高度统一。如劳动改造,一直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在《监狱法》中却列于„教育改造”章目之下被一笔带过,使得监狱组织罪犯开展的大量劳动改造活动找不到明确系统的法律依据,于是在劳动争议尤其是在工伤(亡)事故争议中,监狱往往是既失体面又赔钱。这都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充分尊重监狱工作现实,导致立法内容欠科学造成的。另外,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我国传统监狱制度与外国监狱制度,既不能崇洋媚外,妄自菲薄,更不能自以为是,为我独尊,我们既要洋为中用,又要古为今用,在监狱立法中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有效的经验和成果。
二是运行科学的机制文明治监才得以体现。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体系,如果在实践中得不到全面落实也是枉然,只有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才能达到“规范运行”的预定目标,才能达到文明治监。因此,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日的,最终还是落在权利保障上。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涉及权利保障的具体对象,无非是两个方面:
注释①:本人中出现的“法律打架”指就法律问题的所做的争论。第一个方面是指在对服刑罪犯的权利保障由于服刑罪犯处在被关押监督的弱势地位,权利容易被侵犯,所以罪犯权利保障一直倍受人们关注,这也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所在。坚持文明管理和重视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个方面是指对监狱警察的权利保障。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要保证每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不能在监狱一说权利保障,就只想到服刑罪犯,而忘记执法权利与罪犯人权的制衡,权利制衡是权利保障的必备良性机制。如我国有的学者就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监狱刑罚执行,惩罚是我们长期奉行的阶级斗争哲学的结果,具有强烈的专政含义,这些思想观念深深影响着监狱警察的思想观念和言行举止,在现实中就是表现为对罪犯的惩罚,惩罚,再惩罚,剥夺,剥夺,再剥夺,惩罚就是意味着罪犯只有接受惩罚的权利,就是履行义务的权【3】利。传统意义上的刑罚执行就是用单纯的政治权力至上来压抑人性,用统治者的权力武断地规训惩罚罪犯,以实现政治要求和政治价值,惩罚所体现的是将刑罚对“实为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向将来的一种“可能性的为”引申,使刑罚得到了一种任意的扩张,以及对曾犯过
【4】罪的社会公民的将来私人生活选择进行粗暴干预。我们认为,除了在押罪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的权利保障,还应该包括监狱警察和其他监狱工作人员的权利保障。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监狱作为我国司法建设的重要窗口单位,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需要我们运用依法、严格有效的手段,从而达到科学文明治监的目的,使我国监狱在现代监狱理念下沿着法制、科学、文明的方向顺利前进。
参考文献:
【1】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张晶.当代监狱制度的价值【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2). 【4】张峰.论现代刑罚的品质【J】.河南大学学报,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