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改造法学试卷[定稿]_罪犯劳动改造试卷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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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改造法学试卷(课程代码 00928)

一、单项选择题

1.监狱法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C)

A.刑事实体法

B.刑事程序法

C.刑事执行法

D.刑事综合法 2.我国第一部监狱法《大清监狱律草案》草拟于(D)A.1907年

B.1908年

C.1909年

D.1910年 3.“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是(C)A.1954年提出的B.1964年提出的C.1995年提出的D.1996年提出的 4.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由(D)

A.经济性质决定的B.政治性质决定的 C.法律性质决定的D.国家性质决定的 5.刑罚执行的法律根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和(B)A.决定

B.裁定

C.规定

D.规章 6.刑罚行刑是保全社会、预防犯罪的(A)

A.法律措施

B.政策原则

C.有效途径

D.法律责任 7.未成年犯的劳动具有教育性和(B)

A.惩罚性

B.习艺世

C.强制性

D.操作性

8.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B)

A.管理教育为主

B.教育改造为主

C.学习技艺为主

D.劳动改造为主 9.中国古代最早的劳役刑出现在(B)

A.夏代

B.商代

C.西周D.战国 10.罪犯在履行劳动义务时必须具有()

A.劳动能力

B.劳动知识

C.劳动技能

D.劳动效果

二、多项选择题

11.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内容包括()

A.思想教育

B.劳动教育

C.文化教育

D.生产技术教育

12.根据《监狱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我国监狱系统?(A.监狱

B.未成年犯管教所

C.拘役所

D.看守所

13.我国监狱罚规定罪犯的权利包括()

A.人格不受侮辱权

B.人身安全权 C.合法财产所有权

D.辩护权)

E.申诉控告权

14.我国的监狱是()

A.一般的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

C.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

D.专门从事生产或教育的企事业单位 15.狱内管理原则主要有()

A.依法管理原则

B.严格管理原则

C.科学文明管理原则

D.间接管理原则

E.直接管理原则

三、判断改错题

16.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7年。(错)

十年

17.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按原罪处罚。(错)

依法从重处罚。

1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

诉,也可以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错)

可以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19.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怀孕或着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自伤自残的罪犯都可以监外执行。(错)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监外执行。

20.收监,又称收押,是指监狱将被判处死刑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收监关押的活动。(错)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四、名词解释题 21.监狱:

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

22.监狱法制建设:

要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行,切实做到依法治监。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监狱的全部工作均应严格依法办事。法制化是监狱工作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国家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

23.刑满安置:

是指监狱会同社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罪犯刑满释放后,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作出妥善的安排,以解决他们的户口、就业等问题,给予他们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机会。

24.罪犯劳动:

是我国监狱依照法律法规以劳动作为改造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劳动技能的活动。25.分押分管制度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五、简答题

26.简述我国监狱的任务。

我国监狱的任务:一是惩罚罪犯,二是教育改造罪犯,三是要正确地处理惩罚与改造的关系,既要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又要有所侧重,即侧重于改造,以教育改造人作为监狱行刑的宗旨。

27.刑满安置有何意义?

一是有利于巩固改造成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二是有利于稳定狱内秩序,促进狱内服刑罪犯积极改造。三是有利于调动新满释放人员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28.简述监狱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监狱是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不可替代。

(二)监狱和罪犯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

监狱可以依法单方面确定其与罪犯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需征得罪犯的同意。不对等性,不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的不平等。

(三)罪犯权利的局限性

罪犯不能完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他们的某些权利被依法剥夺。

(四)主体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29.简述收监的程序。

监狱收押罪犯的程序是:①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即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备,记载是否有误。②对送押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即检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等。③人身和物品检查。如发现违禁品或赃物,应当予以没收,送请人民法院处理;如果发现可供侦查、审判的材料,应及时送交主管的侦查、审判机关。④对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⑤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须在收监后5日内发出通知书。对无家属的罪犯,监狱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30.教育改造有何作用?

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惩罚与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法律赋予监狱的重要职责。多年来,监狱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大力开展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职业技术等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并不断改革创新,在罪犯心理矫治、改造评估、服刑指导、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掌握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从而顺利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新形势下,滋生和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增多,监狱在押犯的构成日益复杂,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涉毒犯等罪犯数量不断增多,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的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益尖锐,改造罪犯的难度加大。从监狱工作情况看,监狱正处于体制转换的重要时期,一方面,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工作稳步推进,财政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监狱设施明显改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一些长期影响和制约监狱工作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分监狱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从教育改造工作本身来看,教育改造罪犯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方式、方法和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教育改造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六、论述题

31.试论研究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和特点。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

法律地位是由法律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状况所决定的,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地位在法律上的反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基本规范,调整着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以权利与义务这对对立统一的基本法律要素为内容构成各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过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制定了法律规范,规定了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一定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它们之间关系具有了法律上的性质,公民依据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反映出他们在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中法律地位差异。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罪犯权利的特点 1.罪犯权利的广泛性

罪犯所享有的权利是非常广泛的,既包括政治上的权利,也包括刑事、民事上等诸多方面的权利。罪犯作为公民拥有较大的行为尺度的权利范围,说明我国监狱把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这一行刑目的置于刑罚执行工作的首位。2.罪犯的权利的真实性 法律赋予罪犯的权利是实实在在的,我国《监狱法》78条中涉及保障罪犯的条文有20多条。我国《监狱法》总则第7条明确规定了罪犯享有的诸多权利。我国《刑法》、《刑诉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显然也包含着对特殊公民的人权保护。此外,《刑法》、《刑诉法》从各自职能角度,分别规定了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与《监狱法》减刑、假释规定相衔接,确保符合减刑、假释的罪犯享有减刑、假释权。由此看出,罪犯的权利具有真实性。3.罪犯权利的保障性

保护罪犯的权利,最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因而保护罪犯权利的实现,是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的一项极其重要任务。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确保罪犯权利的实现。与此同时,我国刑事法律还规定执法监督程序,保障罪犯权利不受侵犯。4.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是从权利而言的,具体是指构成罪犯权利的主观形态与客观形态相互脱节的性质特点。罪犯享有一定权利,但其权利仍旧是依附于其人身自由被剥夺这一法律前提的。罪犯由于特定的法律地位,以及由这种法律地位所决定的人身特殊法律状态,不仅使得罪犯权利在实体上被剥夺(主要表现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无政治权利)和限制,而且使得罪犯行为能力由于身处高墙电网之内受到很大减弱、限制、中止或冻结,导致罪犯权利的客观形态与主观形态往往相互脱节,从而导致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罪犯义务的特点

(1)履行义务的强制性。凡法律义务都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但是不同性质的法律义务,其国家强制力的程度是不同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由于罪犯义务是由国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确定下来的罪犯刑事责任,这种义务具有刑事法律性质。同时,这种义务的履行又是在监狱的监控之下进行的,罪犯只能绝对服从,不能拒绝和逃避。

(2)履行义务的局限性。罪犯义务不同于一般公民义务,它是由罪犯的特定法律身份和特殊的人身状态所决定的,并为刑事法律所确认的特定义务。因而,就公民普遍义务而言,罪犯的义务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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