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费用列支规定_三项费用列支税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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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费用列支相关规定
一、职工福利费支出
1、《财政部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财企[2007]48号)明确规定,新《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2、个人意见:职工福利费不再实行计提,而于实际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企业实际情况各不一样,其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可能低于工资总额的14%,这里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
二、工会经费
1、根据《工会法》及湖南省有关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应上缴省直工会40%的部分由长沙市地税局统一代征。
2、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属硬性规定。
三、职工教育经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新《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3、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属硬性规定。
四、员工工作服
1、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44号文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及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试行),员工制服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和“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
2、目前普遍有二种列支途径,一种是理解为劳保用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的劳动保护费,另一种是理解为发放给职工的实物福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的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