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的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税_公司困难员工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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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员工的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人所得税。这里所指的福利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指的抚恤金是指国家或组织发给因公受伤或残疾的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的费用;所指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税务官员强调:从职工福利费中取得的困难补助需要提供单位(公司)会议决议的纪要;以困难名义取得的其他任何性质的收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助,无论是货币或非货币,都要缴个人所得税,本单位发放的要并入当月工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发给已故员工家庭的困难补助,属于临时性的生活困难补助,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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