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使用规定_福利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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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 县 财 政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
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福利费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福利费的使用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福利费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按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一定比例计提的预算额度。
二、福利费补助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得享受福利费补助。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忠财行〔2010〕14号
难为主,还有结余也可用于对集体福利进行适当补助。包括:
(一)解决工作人员及家属生活困难;
(二)解决工作人员及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
(三)解决工作人员及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
(四)看望、慰问住院的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五)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
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解决后如果还有结余,也可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如机关、单位哺乳室、职工之家、理发室、浴室的零星开支和其他必要的集体福利开支。
四、福利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严禁用于请客送礼的开支;
(二)不得巧立名目给职工变相发放各种实物;不得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三)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开支;
(四)严禁用于违反财经制度的其他开支。
五、各单位对所有工作人员的福利补助,都必须经过群众讨
论,通过由职工代表组成的福利委员会评议,然后由单位的领导或本单位人事部门审定。同时,各单位还应该定期公布账目、享受补助的名单和金额,以便在群众监督之下,做好福利补助工作。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福利费使用通知
忠县财政局办公室2010年4月29日印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