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资产的税务处理_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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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涉及资产的计价、折旧、摊销等问题。
“计税基础”是一个与“计税成本”相类似的概念。税法强调将历史成本作为企业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这部分内容较多较杂,重点内容为固定资产折旧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概念只强调使用时间,不强调使用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年折旧率=(1-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注意:固定资产的修理却同不等同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可以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则要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下。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不能使用后进先出法。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购买价款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清算所得
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归纳分析]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
投资方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两步减除”:
投资方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属于投资方应分得的部分(属于来自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免税)-投资成本(收回投资成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余额(余额>0,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余额<0,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损失)
3.在申报纳税时,税法与会计制度、准则之间出现差异,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