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 副本_法律与社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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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农民工权益现状保障分析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群体,由于现实与历史的原因,农民工群体一直处于城市的边缘,受到社会的歧视—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他们汗水的付出,而他们的生存与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在刺痛我们的良心与责任。所以我们应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让他们切实享受建设城市的成果,同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必然趋势。关键词:农民工;现状;权益;保障; 1.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据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增加528万人,增长3.4%。住户中外出农民工12584万人,比上年增加320万人,增长2.6%;举家外出农民工3279万人,增加208万人,增长6.8%。本地农民工9415万人,增加527万人,增长5.9%。(1)农民工缺乏最基本、最必要的工伤保险。

进城农民工从事着苦、脏、累、险的职业或工种;就业中普遍存在着劳动条件差,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现象。但是有工伤保险的农民的不到3%,致伤、致残、致死的事故非常多。

(2)工伤事故频发、职业病危害严重。

2009年,我国发生各类较大事故1760起,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为83196人,特别是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农民工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我国从事有毒有害生产的企业数量约1600万家,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约2亿人左右,其中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超过2500万人,农民工是职业病患病主体人群。(3)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赔付标准低

2009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近2.30亿人,而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约为5000万,比例为21.8%。2011年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以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计算,死亡补偿金近40万元,但其数额仍低于其他事故造成的死亡补偿标准。如涉外海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高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

(4)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缺陷。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把农民工视为城市的二等公民,使得农民工遭受不公正的对待,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使得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农民工对法律法规的诉求我们还不能满足,这使得农民工因为我们的制度不完善而去买单。2.农民工权益受侵害之成因分析

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由于出生农村本身社会地位低及我国劳动法制建设滞后不能满足农民工现实的需求。加之经济上的贫困,导致社会政治参与程度低,因此很少有人去听他们的疾苦或者给予他们恰当的帮助,这样其权益极易遭到侵害,农民工权益受侵害同时也在刺痛社会的良知和公平正义的理念。(1)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

首先,我国目前的现状缺乏专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在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存在盲区,保护农民工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2)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力和工会保护职责缺位。

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不力和工会组织存在欠缺等方面。首先,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使执法监察无法落实到位;经费不足、调查手段落后,导致劳动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不够。而引起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缺失。(3)农民工权利被侵害的救济程序和法律援助不足

首先,由于劳动争议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造成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过高,而救济效率却很低,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其次,由于大多数农民工法律知识贫乏,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这就使得他们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工作,当权利遭到侵害时,举证能力有限,加上一些其他人为的社会阻力,造成农民工无法举证或无力举证的情况屡屡出现,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再次,由于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出现制度性障碍。3.加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民工也是作为一个公民的存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该反映在农民身上。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贫困是他们集中的写照,通过他们自身力量维护权益是远远不够的。农民工就业不能单纯的看作从农村到城市务工的过程,我们还应给予他们进城提供保障和公平的待遇,温家宝总理曾说过一个人就业不仅仅解决生存问题,而且体现了一个人的尊严,为此我们应该要让农民工在城市里面找到归宿及认同感,让他们的尊严实践在我们国家城乡一体化的格局进程当中。(1)应尽快出台保障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

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长期存在”,明确要求“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这是我们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的纲领性文件,再加上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维权的复杂性以及重要的社会作用,都决定了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2)完善工资发放机制,建立用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工资是农民工生存的保障,本着生存权高于一切原则。首先要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执法检查,尤其对农民工需求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其次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对此类违法案件,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再次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应与财政、金融等系统密切配合,统一打造一份国内所有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信用档案”,我国的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已运行几年,实践中它已使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付出代价。(3)建立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

我国农民工主要集中在脏、累、险的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很高。我们根据自身的情况,考虑农民工缴费能力较弱,国家财力也有限,为此根据有关风险对农民工危险程度,以及农民工自求,分类推进,建立有差别的社会保障方案,尽量满足农民工的现实需求。(4)能动司法,助推规范化的劳动合同。

能动司法就是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在法律视野上运行,这是司法公正活的灵魂。法院审判一线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审判案例指导作用,把活的法律送到到企业中去,通过典型案例督促用人单位在使用农民工过程中,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特别谨防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次要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都应作出详尽规定。以保证农民工权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注释:

[1]《劳动法关联法规精选》,法律出版社,2008年。

[2]常凯,2009: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 [3]常凯,2007年,聚焦《劳动合同法》。参考文献:

[1]唐鑛,1997:《新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守则》,企业管理出版社。

[2]常凯,2002:《从承受艰难到分享公平—关于新时期劳动关系问题的多角透视》,工人日报。

[3]黄跃钦,2003:《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韩长赋,2004:《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三农”问题》,农业出版社。[5]常凯,2005:《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黎建飞,200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常凯,2009: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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