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实务帐务处理_福利费财税处理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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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实务帐务处理3、2008年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所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处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即,将进入当期损益中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如上述甲企业2007年末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2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100万元,在计交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当年发生的120万元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0万元,再以60万元申报在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1100×14%=154万元)。
《对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实务帐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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