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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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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钢不锈钢厂诉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精钢不锈钢厂,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刘远,厂长

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开发区150号,法定代表人安定德,总经理

兴化市精钢不锈钢厂与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6月1日达成协议:由兴化市精钢不锈钢厂为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制作三万副钢窗,合同对产品的质料、规格、单价都做了相关规定,并约定的于2012年7月15日前交付货款。合同签订之日以及合同签订后10日内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向精钢不锈钢厂交付货款250万元整。2012年7月10日,兴化市精钢不锈钢厂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交货,并经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验收合格。2012年7月15日,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产品时,发现有31件产品有重度变形、破损情况,123件产品有轻中度变形情况,但不能举证产品质量问题是出现在交货前。2012年7月15日到2012年8月1日,精钢不锈钢厂向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所要剩余500万元货款未果。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精钢不锈钢厂要求退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双方协商未果。同时,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遭受金融危机为由请求精钢不锈钢厂准许其推迟交付货款,未得到精钢不锈钢厂的同意。经查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出现于产品交付之后,是由于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金融危机不是违约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不能作为福地房地长开发公司拖欠债款的理由。至2012年8月1日精钢不锈钢厂起诉至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福地房地长开发公司交付剩余500万元货款,也未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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