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_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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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第八期)
活动的意见征询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云南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目的在于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保险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能得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第八期)活动已开始意见征询,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及条件: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总数的60%。
本期互助期限: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限为一年半)。
交费标准:新参加活动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40元交费标准收取,已参加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20元交费标准收取。
补助标准:职工出院后,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如下:单位(元)
800<职工住院自付部分≤10000的部分补助30%; 10000<职工住院自付部分≤100000的部分补助60%; 100000<职工住院自付部分≤150000的部分补助80%;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只扣减一次800元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请欲参保的同事于2011年5月13日下午3点前报至刘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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