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_确认之诉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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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告:杨加福,男,现年81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元谋县黄瓜园镇安定村委会中淇柳小组。
被告:杨显望,男,现年45岁,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
案由:相邻关系。
请求:依法确认2013年5月24日安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无效。
事实和理由:
(1995)元民初字第283号判决,解决了我的出路,那时政府普查宅基地登记,杨显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497平方,我的为231平方。后来复查,杨显望的改380多平方,我的没变。但杨显望不执行判决,于2013年4月初,在共用的通道上栽钢筒盖钢棚,影响我生产生活。制止无效,请求村委和元谋县国土资源局黄瓜园分局:“按规办事,依法行政”。2013年4月8日村委会和元谋县国土资源局黄瓜园分局三领导到现场,叫各自出示集体土地使用证。我出示证明我没超出使用证一分一厘。杨显望拒绝出示,证明他心虚有鬼。因为出示集体土地使用证,就明白无误证明杨显望是在共用的通道上盖钢棚,属违规私搭乱建,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杨显望不出示集体土地使用证,三领导也无奈,只好说
1暂停施工,查清存档再议。2013年4月29日杨显望又强行施工,明显违反三领导停工规定。我当然不赞同。村委和分局商订2013年5月23日早来解决。等一天不来,我有猜测。5月24日突然来,叫我喊杨国昌,我又有猜测,不愿喊。我在场几分钟,仍然表达合法合理诉求,盼元谋县国土资源局黄瓜园分局的说一句最简单,最明瞭、最有说服力的话,就是杨显望施工盖钢棚的地点,是在他使用证内或是在共用的通道上。核心的一句话,是非明了,法理清了。分局领导懂法律法规,清楚事实真象,轻轻一句话,也是最有权威,最有说服力完全能主导影响现场。但是,确把最简的事,变得严重复新化。不但会增加社会成本和风险,也让我无路可走,进入我院子处,只有60多公分,我不明白这些领导的想法和目的。
(1995)元民初第283号判决,证明我是原告,即当事人,我和杨国昌于1994年初分居,当时我俩和小女儿一家。两家相拒100多米,各在一个院子,平时各忙各的,互不干涉。杨国昌是我儿子,是亲属,没委托他代理我。我的事,我做主,这件事杨国昌说的做的与我无关。
我与杨付坤父亲杨家太是1964年分家,那时他没出生,两家做邻居50年了,我赞成他走共用通道,是同情。政府普查登记,他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先是440多平方,复查为414平方,我的231平方。《民事调解协议书》把杨付坤合拼
一个当事人,其实,角度不同,看法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找不到利益交汇点,道不同不相为谋。只能是转移矛盾,增加社会成本和风险。不会带来和谐稳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17、23、32条规定,请求元谋县人民法院黄瓜园中心法庭依法确认安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2013年5月24日调解协议无效。
呈
元谋县人民法院黄瓜园中心法庭
起诉人:杨加福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