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章程_养老院章程及规章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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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养老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淮北市养老院主要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北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淮北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淮北市波上路中段。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马远光;开办资金:20万元。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老年人的收养、医疗、娱乐;

(二)社区老年人的护理、康复。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个人资金;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体制机关输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淮北市 养老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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