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奉化区国有企业_宁波市属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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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 融资及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相关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化区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融资及对外担保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区属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有序开展而筹措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区属企业以自身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
第五条 区属企业是融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融资和担保决策程序、内控风险管理等制度,并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增举债、借新还旧、存量债务消化、项目支付、分季度安排等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每季度末,区属企业应报送下一季度举债实施方案。
(三)每月3日前,区属企业应报送月度融资进展、债务情况统计。
(四)年度终了时,区属企业应报送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
第十条 区属企业应切实履行债务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具体包括应急组织、债务风险监察和预警、信息报告、应急措施、善后处理等内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董事会依规自主决定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内部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其所属控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一般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然人、非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除外)。
(四)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五)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使用的书面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属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核准:
(一)经核准的担保事项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施,需顺延的;
(二)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三)在保事项如需续保的。
第十八条 区属企业应当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企业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二)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汇总分析制度,对上年度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和因担保事项承担连带履约责任而发生民事诉讼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区国资管理中心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区属企业应当切实加强担保项目的动态管理。重点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情
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有关决策、核准文件后,方可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意见。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出资的国有企业融资担保事项由各镇(街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