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二章审计法_审计与审计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法律 第二章审计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审计与审计法”。

第一节 审计法的概述

一、审计法的概念、渊源和审计法律关系

(一)审计法的概述:

审计:独立的审计机构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对被审计人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允当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法定机关或委托人报告的活动。

分类: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

(二)审计法的概念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调整国家审计关系的法。

广义:调整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在内的各种审计关系的法。

本章中论述的是狭义的审计法。

审计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中关于国家审计的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

2、法律,主要指《审计法》;

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或者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审计的规范性文件。

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审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关于审计的规范性文件。

5、地方审计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指定的审计法规。

(三)审计法律关系

审计法调整的对象:审计机关与各级政府及本级各部门之间的审计关系;审计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之间的审计关系。

审计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

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

支、财务收支行为,具体反映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记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中。

内容:主体在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些权

利义务由审计法明确规定。

二、审计监督的原则

1、依法审计原则

2、独立审计原则

三、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1、中央审计机关的设置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我国1982年宪法就规定

了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国务院月1983年9月正式成立了审计署,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审计署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审计局,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的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特派员办事处由审计署垂直领导,其人、财、物等由审计署直接管理。

2、中央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

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反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不得随意撤换。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

3、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1983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的名称为审计厅、审计局。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

4、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

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

国家审计又称为政府审计,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

内部审计:指各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济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效益等进行的监督。

社会审计:指社会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实施的审计。

第二节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

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

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

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责、损益进行监督。

6、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

7、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监

督。

9、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有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11、对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

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要求提供资料权;

2、检查权;

3、调查取证权;

4、制止权;

5、处理处罚权;

6、第三节 审计程序

一、审计计划

二、审计实施

三、审计报告

《法律 第二章审计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法律 第二章审计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审计与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法 法律 审计与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法 法律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