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货运增值税免税政策_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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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 》规定执行。

一、免税范围

(一)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免税范围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三)向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纳税人可比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二、免税备案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管理,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年第10号)文件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代理业务情况(经营方式、境内境外业务、费用结算等)。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商务部门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证明材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确认书等其他的形式合同;合同较多的以合同清单汇总表(表样见附件1)形式提供(核查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

5、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证明(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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