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_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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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单位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财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体育局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幼儿园园长、事业单位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各单位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局党委、纪委或相关部门提出,由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需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务收支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二)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单位预算、决算、说明等会计资料;
(三)固定资产账(含卡片账)、单位负责人任职期内财产-1-
盘存情况及说明;
(四)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说明;
(五)基建、维修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资料。
(六)内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被审计人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给审计机构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签署承诺书。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
(二)经费的筹集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益、保值增值情况;
(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内审小组,应当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进行自审,以备向审计机构提交自审报告。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审计,应保守秘密,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的将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及应负的责任做出
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领导审核批复后,下发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提交授权、委托审计的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监督检查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检查成果。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