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厅债务清核文件_安徽审计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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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安徽省卫生厅
皖审发„2011‟77号
关于印发《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49号)等文件精神,现印发《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方案》,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组织实施工作中有关事项,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省审计厅文卫室,(0551)4678357;省财政厅社保处,(0551)5100438;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0551)2672338。
附件: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方案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2 附件: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4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以下简称“债务核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本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的目标是,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分类处理,划分责任,为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进一步巩固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
二、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的债务范围
本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臵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
各地可参照本方案,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 3 30日形成的债务进行清理核实,一并上报清理核实结果。
三、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的工作内容
本次“债务核定”工作的对象,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债务清理核实是审核认定的工作基础。各地应按以下内容要求,对这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逐项、逐笔进行清理核实。对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均以县(市、区)为单元,实行项目管理。
(一)债务来源
本次需要清理核实的债务,按其来源分为资金借入、资金欠付两类账面债务。前者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账面反映的向金融机构贷款、向单位借款、向个人借款。对有基础资料能证明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职工集资款,可纳入本次“债务核定”的范围。后者包括账面反映的应付工程款、应付医疗设备购臵货款。
(二)债务用途
本次需要清理核实的债务,按其用途分为业务用房建设维修、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医疗设备购臵三类项目债务。坚持以负债项目为主线进行清理核实,对每笔债务必须核实其来源,必须落实到具体使用项目。对债务用途不明确、项目不真实、借入资金未用于上述三类项目的,应予剔除。
下列情况不纳入本次“债务核定”的范围:
1、村卫生室建设所形成的债务;
2、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臵医疗设备产生的、已明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有资金偿还的债务;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付未付的药品和耗材货款等。
(三)债务发生时间
本次需要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的债务,是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账面反映的未还债务。对于2009年12月31日在册、本次“债务核定”之前已归还的债务,不纳入本次“债务核定”的范围。
(四)债务数额
对债务数额的清理核实,应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严格区分债务本金和利息。债务合同约定利率的,从其约定,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部分,不予认定。对于过去已支付的高息部分,要冲抵本金。合同未约定利率的,不计利息。对用于项目建设的职工集资,无论其收益率是否约定,不予认定。
(五)形成债务的证据资料
本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债务数据,以审查财务会计资料为基础。对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项目形成的债务,要审核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设中标文件、施工合同、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建安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等原始资料;对医疗设备购臵项目形成的债务,要审核购臵合同、购臵发票、付款凭证等原始资料。
针对债权人有关信息的核实,要审核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向单位借款和向个人借款的协议、向职工集资的证明文件,以及债务资金入账凭证。债权人信息与负债项目、债务资金来源,要一一对应关联。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应 5 以债权债务抵消后的净额计算。
(六)业务报表及工作报告
1、县级清理核实报表由三张表组成。《债权债务基本情况表》(表一)、《负债项目登记表》(表二),按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填列。《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汇总表》(表三),依据表一内容,按县(市、区)汇总填列。
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权债务数据资料,可由表一合并生成,项目债务台账可由表二合并生成。各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债务台账、债权债务数据资料的电子版,以及表三的纸质件和电子版,随同工作报告一并上报。
2、市级复核初定报表由两张表组成。《债务数据初定情况表》(表四)、《债务数据初定情况汇总表》(表五)。市辖各县(市、区)的表四合并生成的表格电子版、表五的纸质件和电子版,以及县级项目债务台账、债权债务数据资料合并后的电子版,随同工作报告一并上报。
以上各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见附件。各地应按本方案明确的报表格式,在Excel电子文档中制作填报。县级清理核实、市级复核初定的各报表原件(含纸质件与电子版),同级审计、财政部门均存档备查。
3、县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后,将工作报告提交本级政府审定上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清理核实工作的主要做法,债务数额、类别结构及成因,债务化解工作措施及建议。
4、市级审计、财政部门完成复核初定工作后,将工作报 6 告提交本级政府审定上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复核初定工作的主要做法,县级上报债务汇总情况,债务数据的初定意见及依据,债务化解工作建议。
(七)注意把握的有关事项
1、原始资料不全的债务。对于时间较长或其他历史原因造成原始资料不完备的债务事项,各地应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其他证明材料,并对照相应的资产、负债事项的会计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分析核实。
2、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债务。鉴于一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现象,对于流动负债中反映的、经核实确能证明用于业务和辅助用房建设与医疗设备购臵的负债,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可。
对于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可视同形成债务的有效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要认真鉴别核实。对虚报债务而伪造“白条”做假账的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2010年以后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方案明确的内容要求及报表格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以后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前后两段债务数据清理核实的统计口径要保持一致,防止重复计算。
4、各地在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过程中,要对其流动负债进行清理、分类、统计。
四、组织实施及时间安排本次“债务核定”工作,按照“分段推进、明确责任,分级组织、联合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县级组织实施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并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资金用途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10月31日前各地完成本阶段工作。县(市、区)政府对清理核实结果负责,并将清理核实结果及相关资料上报市级审计、财政部门。
对各地组织实施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情况,省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将适时进行督查。督查通知不再另行印发。
(二)市级组织实施债务复核初定工作。各市政府统一组织审计、财政部门,自11月1日起,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债务清理核实资料进行复核,并对债务数据提出初定意见。11月16日前各市完成本阶段工作。各市政府对债务复核初定工作情况负责,并将本市债务复核初定情况及相关资料,上报省审计、财政部门。
(四)省级组织实施债务审核认定工作。省审计、财政部门联合组成若干工作组,结合调研、督查掌握的情况,通过重点抽查、延伸调查等方式,对各市上报的债务复核初定情况进行审核,最终认定债务数据。11月30日前,省审计、财政部门将全省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结果上报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迅速抽调力量,认真实施“债务核定”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围绕目标,把握要求,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规范操作。各级、各地在“债务核定”工作中,要坚持统一政策,实事求是,规范操作,严谨细致,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债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严明纪律。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实行责任管理。各地上报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将与省级化债奖补资金挂钩。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估。凡发现该类问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讲究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调好配足人力,细化工作安排,努力提高效率。各级政府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工作结果。
附件: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附件: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报表填表说明
一、表格组成(一)县级债务清理核实报表由三张表组成。《债权债务基本情况表》(表一)、《负债项目登记表》(表二),由清理核实组按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填列,并由该单位签章。《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汇总表》(表三),由清理核实组依据表一内容,按县(市、区)汇总填列,并由该县(市、区)审计、财政等参与清理核实工作的部门联合签章。
以上三张表填列经签章后的纸质原件及电子版、表一合并生成的债权债务数据资料电子版、表二合并生成的项目债务台账电子版,县级财政、审计部门均存档备查。
(二)市级债务复核初定报表由两张表组成。《债务数据复核初定情况表》(表四),由复核组按每县(市、区)分别填列,并由该县(市、区)政府或该县(市、区)参与清理核实工作的部门联合签章。《债务数据初定情况汇总表》(表五),由复核组按市汇总填列,并由该市审计、财政等参与复核初定工作的部门联合签章。
以上两张表填列经签章后的纸质原件及电子版,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均存档备查。
二、释义及填报要求
(一)清核对象单位。属于本次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对象范围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项目编号。为方便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实行项目管理,对所有经清理核实的债务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编号:AB(市)CD(县市区)EF(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G(项目类别)H(机构类别)IJ(项目序号)。每字母代表一个数位,每一项目编号均为十数位,具体内容为:
1、市代码:11合肥市,12亳州市,13淮北市,14宿州市,15阜阳市,16蚌埠市,17淮南市,18滁州市,19六安市,20芜湖市,21马鞍山市,22安庆市,23池州市,24铜陵市,25宣城市,26黄山市。
2、县(市、区)代码:由各市协调所辖县(市、区)设定,但须为两数位。各市设定的代码,及时向省审计厅反馈。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代码:由各县清理核实组设定,须为两数位。各县(市、区)设定代码后,上报市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及时向省审计厅反馈。
4、项目类别代码:1业务用房建设维修,3辅助用房建设维修,5医疗设备购臵。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类别代码:2乡镇卫生院,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6、项目序号:由各县清理核实组按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负债项目编流水序号,须为两数位。
(三)项目名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有债务的具体项目,按立项批复或会计资料反映的具体项目名称填列,注意选择该项目的类别代码,并设定该项目的序号。
(四)批准单位及文号。批复同意建设项目立项的有关单位及文件字号。项目建设未经批准的,填“未经报批”并在备注栏反映原因。
(五)批准建设内容及规模,实际建设规模。前者根据具体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填列项目实施内容、数量等。如辅助用房扩建××平方米、购臵××设备××台套等。后者根据中标文件、施工合同或采购合同、决算审计报告等,填列该项目建设的实际规模。
(六)项目计划完成时间、计划投资总额及其中的政府投资。根据立项批复文件的内容填列。未经报批的,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会议决定、财务计划等资料填列,并在“备注”中说明。
(七)实际完成投资额及政府投资到位。按债务计算截止时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负债项目对应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账面数,以及收到政府拨款数填列。项目债务大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账面数的,须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八)债务来源类别。分金融机构贷款、向单位借款、向个人借款、职工集资、应付工程货款五类据实填列。
(九)债务发生时间。核实贷款合同、借款协议及账面记录,按每笔债务形成的具体时间填列。如某笔债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1月26日,填“2008—11”。
(十)债权人及身份信息。债权人是单位的,填列单位名称与法人证书编号。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单笔债务数额五万元及以上的,填列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单笔债务数额少于五万元以及职工集资,按“某某等××人”汇总填列债务数额。
三、表格数据关系
(一)《债权债务基本情况表》(表一)
1、“债权方有关信息”、“债务核算情况”、“项目未还债务清理情况”的明细栏,均须按具体项目,与债权人相对应填列。利率栏按折算后的年利率填列。
2、项目未还债务合计=未还本金+应付利息+应付工程货款,即第9列=第10列+第11列+第13列。
3、项目未还债务合计=债务核算情况合计,即第9列=第16列。
4、“项目未还债务清理情况”明细列中,第17—20列以正数填列。第21列如属核增的债务,以负数填列;反之以正数填列。
(二)《负债项目登记表》(表二)按具体项目,本表“项目未还债务”=表一“项目未还债务合计”。
(三)《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汇总表》(表三)
1、“项目未还债务”=“债务核算情况合计”,即第3列=第6列。
2、本表“项目未还债务清理情况”明细列填列要求同表一,经核调表一“项目未还债务”明细列后,填列本表“上报清理核实债务数”明细列,“高额利息”直接核减表一“项目未还债务”中的“应付利息”,其他情况分别核调表一“项目未还债务”中的“应付本金”、“应付工程货款”。
3、本表“上报清理核实债务数合计” = “项目未还债务”—“未还债务清理情况合计”,即第16列=第3列—第12列。
(四)《债务数据复核初定情况表》(表四)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须与县级上报有关表格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内容一致。
2、本表反映经市级复核后,初定债务数据与县级清理核实债务数存在差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具体项目债务数据变动情况。
3、差异情况明细列中,经核实调增的债务情况以负数填列,核实调减的以正数填列。“复核初定债务数合计”=“县级上报清理核实债务数”—“差异情况合计”,即第5列=第4列—第16列。
(五)《债务数据复核初定情况汇总表》(表五)
1、“复核初定债务数合计”=“县级上报清理核实债务数”—“差异情况合计”,即第5列=第4列—第16列。
2、本表由表
四、县级上报的表三有关内容综合汇总填列。本表各县(市、区)差异情况合计,与表四对应的县(市、区)差异情况总计一致。
主题词:审计 医疗 债务 方案 通知
抄送:各市、县(区)审计局、财政局、卫生局。
安徽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1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