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研究_罪犯监狱违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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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近年来,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死亡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有的引起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服刑期间导致罪案在监狱死亡的,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有特殊原因的非正常死亡,监狱都应该依法、妥善及时处理,认真做好罪犯死亡后的善后处理工作,依法及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维护监狱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从罪犯死亡。
关键词:罪犯;死亡;处理
一、监狱罪犯死亡的定义和内涵
监狱罪犯死亡,就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罪犯的生命在监狱终止,其死亡和一般的个体自然人的死亡一样,有正常的死亡,也有非正常的死亡,正常死亡就是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因为疾病等原因导致生理机能自然衰竭医治无效,进而生命终止。罪犯的非正常死亡是指以外事件导致罪犯在监狱死亡。和社会上的一般人一样,罪犯在监狱死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很正常的事件,但由于监狱的特殊性,如果罪犯在监狱死亡善后工作做得不到位,非常容易引起家属的怀疑,从而导致家属的不断上访、索赔巨额赔偿款甚至向法院状告监狱的事件不断发生。因此,虽然在押罪犯在监狱内正常死亡是无可规避的事情,是正常的事情,但是我们也应该认真做好监狱罪犯死亡前后的相关善后工作,只有把善后工作做扎实、做到位了,就可以尽量争取到罪犯家属对罪犯死亡的正常心态,使他们相信监狱对罪犯的死亡没有负有直接责任,是罪犯生命的正常终结。
二、罪犯死亡处理存在的问题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当前,监狱罪犯死亡的处理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存在问题的原因既有监狱外部的、也有监狱系统内部的。归结起来,罪犯处理存在的问题或者说给罪犯死亡后善后工作带来困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媒体的负面宣传报道给监狱罪犯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媒体特别是都市类媒体一贯喜欢“报忧不报喜”,我们监狱工作搞得再好、工作做得如何到位、工作中如何人性化管理教育罪犯,对于这些,媒体们一般不怎么感兴趣,而一旦监狱发生点事情,比如正常地死了一个罪犯,媒体就会以敏锐甚至过敏的心态来深究罪犯死亡的原因,如果罪犯的死亡监狱有过错,媒体肯定就会穷追不舍,以寻求“新闻卖点”,当然,笔者并不是批评媒体,也不是否定媒体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的监督权利,而是说报道这方面的内容确实也是媒体生存的需要,是和其工作特点紧密相联的,在这方面我们监狱系统是有深刻的教训的,如果稍微不注意,就会引起社会舆论潮流般攻击。客观地分析,当前媒体对监狱罪犯的死亡的相关负面报道确实给监狱罪犯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比如云南的“躲猫猫”事件,以及平时充斥媒体的“某某监狱罪犯蹊跷死亡”的大量报道,给全社会对监狱对犯罪的教育改造工作带来的伤害性的打击,促使社会上的许多人民群众在发生监狱罪犯死亡事件时对监狱持怀疑态度。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之下,对监狱罪犯死亡后的善后处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被动,不利于监狱方面的善后处理工作。一旦监狱罪犯死亡,不管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家属和家属的亲朋好友以及相关群众极其容易对监狱产生怀疑,从而向监狱施加压力,向监狱索赔巨额款项,不断到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上访,从一开始就造成了对监狱不利的局势。
(二)少数人别有用心,公众对监狱警察期待过高
从这些年的新闻报道的关于监狱罪犯死亡事件来看,部分事件之所以越闹越凶、越炒越大,最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甚至许多事件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是和少数人别有用心密切相关的。由于各种各样复杂多变的原因,社会上的极少数人对政法机关、监狱机关具有敌视情绪,“仇警”意识在部分人身上客观实际地存在着,由于“云南躲猫猫事件”、“林松林事件”等被舆论冲到风口浪尖上,警察特别是监狱警察收到了社会的严厉批评和拷问,媒体只要跟警察有关的事件就会大肆炒作,“逢警必反”和“仇警”现象非常严重。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甚至是国外间谍利用一切机会大肆批评警察的无能、服务意识差和腐败,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是败坏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如果监狱警察一有什么做得不对的地方,就用放大镜甚至显微镜看待警察的错误,对警察的错误或者失误进行无限的夸大、上纲上线。监狱警察也是人,不是神,也会犯一般人犯的错误,但是,如果监狱警察犯了一点小错误,往往能够掀起轩然大波,而如果放在一般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上,什么事情都不会有,大家都不会去关注它。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当然,监狱警察中间也有个别的“害群之马”,这就更让那些别有用心之人抓住小辫子不放了,这些别有用心的人随时批判性地在一切能发表意见的地方议论说警察不是普通人,应该如何如何,把他们心里的一切不快全部发泄在警察身上。我国的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转型期的各类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其实警察承受的压力更大,付出的努力要比一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多得多,警察的职业包括监狱警察的职业更需要群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矛盾的集中爆发都不是偶然的,有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这些问题仅靠监狱机关的警察是无法解决的。总之,在监狱罪犯死亡事件中,一方面由于家属容易对罪犯的死亡产生怀疑,社会上的一些别有用心分子趁机捣乱,本来有的家属是能够正确看待罪犯在监狱的死亡的,但有些唯恐天下不乱的少数别有用心之人“主动”去做家属的思想工作,动员家属索赔、上访、闹事,久而久之,从而给监狱机关的管理带来带了一定负面影响。
(三)少部分家属受私心驱使
如果家属对罪犯在监狱的死亡持怀疑之心,必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反映。但是,笔者认为,不排除极其少数的家属本来知道罪犯的身体疾病等情况,对罪犯在监狱的死亡也是有正确看法的,认为是正常现象,罪犯在家里好好呆着都会死亡,在监狱也这样,监狱警察并不能把罪犯从死亡路上拉回,家属对罪犯在监狱的死亡原因心知肚明。但是,由于受到媒体报道或者民间传言的误导,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认为罪犯只要在监狱死亡了,监狱就应该对罪犯家属进行赔偿,存在“趁机捞一把”的心态。在这方面,有的监狱也做得不是很好,比如,罪犯明明是因为疾病原因导致死亡的,但家属一来闹事、上访,害怕媒体进行报道,害怕对监狱机关产生不利影响,害怕由此给自己的职位升迁带来负面影响,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遵循“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花钱买平安,于是给了家属一大笔钱。这样的例子一增多,就会增加监狱罪犯死亡家属的求利之心,不捞得一点钱财心里不甘心,于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闹事、上访,要求监狱给家属赔偿。
(四)处理机制存在问题
罪犯在监狱死亡处理机制上存在问题,是导致这类事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负面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罪犯死亡后如何处置的规定不够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机关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规定,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罪犯死亡后的处理程序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难以操作,操作后容易引起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家属的信访、上访。其实,《监狱法》自1994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至今已有18年时间,国法立法机关也应该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使罪犯在监狱死亡时有据拖的可操作程序,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监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罪犯死亡结论意见的鉴定主体不够规范,没有明确的法定的权威的鉴定主体。通常情况下,家属认为监狱医院是属于监狱内设疾病治疗机构,不应该具备从事医疗鉴定的主体资格,监狱医院所出具的只是临床死亡诊断,不能作为死因鉴定。即使由检察院对非正常死亡作出的鉴定,家属也会在鉴定内容、鉴定程序及法律效力上提出质疑和异议,认为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该决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登记,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监狱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冲突之处,两者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立法公布,法律位阶相同,而《监狱法》公布于1994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布于2005年,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上来看,《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布在后,《监狱法》公布在前,两部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地方《监狱法》的规定自然失去法律效力。另外,法律法规对“猝死”的认定处理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定,和社会上其他地方一样,在监狱场所也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人员猝死包括罪犯猝死和干警猝死的现象,但突然死亡的意外常常令死者家属感到有许多可疑之处,甚至一时无法接受情绪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激动而上访、闹访。确实,由于法律并未对罪犯猝死的认定恶化处理作出过特别细致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没有其它证据可以证明罪犯的死亡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之下,其直接启动非正常死亡的监督程序,显得法律依据明显不足,只能等到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罪犯死亡异议后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并进入重新鉴定程序,但是,此时家属与监狱的矛盾已经扩大升级了,失去了最佳的处理时机,为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罪犯死亡事件造成了损失。
三、做好罪犯死亡处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及其领导高度重视罪犯死亡处理工作,在发生监狱罪犯死亡事件后,依法加大对善后处置工作的指导力度,把处理工作作为事关监狱安全稳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遵循“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指导力度,切实加强人员、物质、技术各方面的配备及督促落实。
(二)发挥预案工作机制,防患于未然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对罪犯死亡处理工作也是一样的,如果没有超前的谋划,没有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的预案,没有强有力的人才、物质、技术准备,一旦发生罪犯死亡事件,有可能措手不及,使事态恶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加强对罪犯死亡工作从心理上、具体预案上、人才物质装备技术的准备就显得特别重要。在这方面,首先最重要的是要组建工作班子,成立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由监狱主要领导担任应急预案领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导小组组长、相关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成员,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领导小组同时下设调查取证组、危机处置组、训诫组、后勤保障组、媒体应对组等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分工,并经常开展模拟演练活动,一旦反生罪犯死亡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在最佳时机妥善、及时予以解决善后工作,确保监狱监管秩序。其中,调查取证组负责处置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保护好现场,在发生事件后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勘验,清理并封存死亡罪犯的遗留物,调取封存有关原始的录音录像资料以及死亡罪犯的档案和体现干警监管执法、救治抢救罪犯的一切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询问笔录、谈话记录,并让询问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以固定证据,在此工作过程中,讲究迅速、及时、全面。对罪犯的死亡鉴定要及时作出,确定罪犯死亡事件的性质,及时告知家属,有针对性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保障善后事宜依法、有序进行。在罪犯死亡鉴定方面,应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医院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并将罪犯死亡事件、原因、处置进程及时上报上级机关、报告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抽调精干的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警,依靠有关部门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处理工作,做到有矛盾及时化解处理,不上交、不激化,有利、有节,讲求尺度处理问题。如果监狱方面有一定过错,依据过错程度结合实际,依法、人到开展对死亡罪犯家属的经济抚慰和精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神安抚工作,工作总做到换位思考,从死亡罪犯家属的角度考虑问题,高姿态予以及时妥善处理,但要注意经济抚慰的尺度,如果赔偿过高,给监狱机关造成物质、精神两个方面的负担,也不利于以后开展类似工作。
(三)切实加大法制宣传和有效控制舆情
综上笔者所分析的,社会舆情对监狱机关开展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首先是在当地电视、报纸、广播广泛宣传监狱机关“以人为本”人性化工作的相关情况,给人民群众了解监狱机关开展工作的机会,在发生罪犯死亡事故时,有利于群众正确看待问题,促进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其次是加强对罪犯平时的法律教育,避免因罪犯原因扩大事态。同时,着力加强舆情引导,依法依规有效控制社会舆情,通过把控信息源,防止媒体的负面炒作,证明引导舆论的宣传报道,如有负面报道,加强与新闻宣传、网络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争取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扎实有效开展社会舆情引导工作。关于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方面,属立法机关权限,非监狱机关所能解决,本文不作探讨。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完善罪犯死亡事故处理机制的三点意见》,王守柱、王昊,2010年12月10日《检察日报》;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4.《关于修订监狱法中“罪犯死亡鉴定”规定的研究》,刘世恩,2009年第10期《法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