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单位资质认定_四川省地质灾害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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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单位资质认定
一、法定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二、申请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单位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一)申请人提交的换证或新申请资质的报告,换证的应附上原资质正本扫描件;
(二)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表(可到省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或在省政府政务中心及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五)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七)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八)承担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九)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近2年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十)高级及中级职称技术人员5年前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十一)技术设备清单;
(十二)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十三)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十四)如有外聘技术人员,应附上外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合同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至现场审核(专家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三)省国土资源厅对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在媒体上公示7天
(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四)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印发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告之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