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_政府投资项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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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QB+Sz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
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审计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v)Jc],K/fZ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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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gI2Aw!C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审计所必需的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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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发计、财政、监察、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后财务结算或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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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Q1GWx8d+Po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
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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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机构协助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可以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面审计;一般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单位承办的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DP.|7`RcO q
第十条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内容抄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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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及时完整地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所需资料。3] J9FCLt:k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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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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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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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到位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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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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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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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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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二)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三)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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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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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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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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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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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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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i)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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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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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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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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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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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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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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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w7U2n'n7u+V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费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
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nH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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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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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本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审计论坛6B:n-]cu9G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sjj.ys.gov.cn,zs`W0dw”I2h
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Krb)Gi(q3|bg
第二十三条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AU f;}+JV,y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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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Jmu` mz?hQ第二十五条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
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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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
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u/q,xlyn
第二十七条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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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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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L{_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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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5%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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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对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答复。被审计单位也可对异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裁决、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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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项目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sjj.ys.gov.cnV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U:a6C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