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办普通高中基本设置标准_民办普通高中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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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办普通高中基本设置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0-03-0
4一、申请举办民办高中的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名称要确切反映学校性质、层次及所在行政区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方向、办学目的明确,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学校规模不少于2轨,班额不超过50人。
五、办学经费充足,来源稳定,能满足正常办学和学校发展需要。
六、学校位置适中。周围无污染和澡音干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均占地不少于38m2,生均绿地不少于lm2。校园布局规范合理,整洁优美,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办公区划分明确,环境体现教育特色。
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筑设施,生均校舍不少于7.12m2(若全部平房,按10.17m2),设有理、化、生实验室及音乐、美术、语音、计算机、劳技等专用教室。建筑物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八、生均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6.1m2,有足球、蓝球、排球、乒乓球和田径等常用活动场地和设施。
九、图书馆(室)设有专门藏书室、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生均图书不少于15册,报刊种类不少于5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不少于100种。阅览室教师座位数不少于教师总人数的40%,学生座位数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20%。
十、学校各种设施、设备、模型、标本、挂图等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实验仪器达到国家规定二类以上标准。语音室、微机室、电教室及相关设备能满足教学需要。卫生器械达到省定配备目录二类以上标准。
十一、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须经校董事会或举办者提名,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具有师范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含同等学历)、普通高中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职称,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学校管理能力,适应学校管理工作。
十二、学校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按1:10的师生比例聘任足够数量的教师,所聘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普通高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现有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学科及年龄结构合理,能按现行高中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并保持相对稳定,兼职教师不超过20%。教师熟悉现行教育法规和普通高中教学大纲、教材、教法等。
十三、学校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有财务、会计制度、财产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学校董事、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总务、会计、人事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