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分业与混业经营模式简析_我国保险业方面的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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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分业与混业经营模式简析

摘 要: 纵观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历史,基本都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模式,这样交替变更的模式不仅仅是简单的循环,而是遵循着内在体制与结构变化的必然性。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与自由化的浪潮席卷全球,许多国家的金融体系都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随着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逐渐弱化,混业经营模式再次成为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热点。文章通过分析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变历史,结合保险公司混业经营模式对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简要阐述了中国保险业混业经营模式过渡的设想。

关键词:保险业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创新

一 国内外研究状况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金融业的经营模式选择以及分业模式和混业模式转变的过程是金融业综合化、全能化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关于这类问题的研究,中外研究学者已有很多的著述。

Lang和Welzel(1996)在对德国合作银行分析后,得出了混业经营模式下存在着范围经济,并认为主要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范围经济的概念是20世纪80年代初由美国学者Teece(1980)、Panzar和Willing(1981)以及Chandler(1990)等人首先使用。它是指当同时生产两种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时,所存在的状况即是范围经济。

然而其他的研究认为混业经营存在严重的范围不经济问题(Saunders和Walter,1994)。Gill(1979)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比专业化金融机构更有效率,并且他认为加强专业化可能会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但是通过实验数据和统计结果证明混业经营的成本的确比分业经营成本低。Min,Hoang和Sul(1997)用《银行家》杂志评出的世界500家大银行中的12个国家的195个银行作为样本,对它们1983年到1993年的小组数据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银行的平均表现水平显著高于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银行平均表现。

国内对于两种经营模式的研究起步晚且进行的比较缓慢,近几年才有更多的学者注重这方面的研究。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市场条件和监管水平下,分业经营制度是必要的,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的发育和监管的完善,必须相应地做出调整。

叶辅靖(2001)将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韩国、美国以及欧洲其他发达国家的实践和经验进行比较后认为混业经营对提高金融竞争力、稳定金融体系都是有好处的。虽然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但是作为金融机构自我选择的结果,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当前不能将分业经营绝对化,要加强银行与证券、保险的合作,以便为过渡到新的混业经营创造条件。

李洁(2003)从金融创新的银行制度创新角度阐述了全能银行产生发展的过程,通过业务创新、组织制度创新等,导致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并且全能银行自身也不断创新和完善,进而最终发展成现代全能银行。

这些研究理论和成果,对于面临国际市场和外国保险公司强烈冲击的民族保险业改革与发展面临的金融创新,经营模式过渡等问题提供了依据。寻求一条适合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道路是国内保险企业发展抉择面对的一道难题。

二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历史演变

1978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金融业虽然逐步恢复了其应有的地位和职能,但是发展的滞后决定了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变仍然游离于世界金融发展的主流之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美国等国的金融业相继完成了从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变,而我国在1995年才立法明确实行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

2.1我国金融体系的建立及自然混业雏形的出现

1.改革前的中国金融业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这段时期,中国金融业呈现出两大特点,即金融机构单

一、金融业务单一。

当时全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并在金融业中具有高度垄断性。

对于保险业来说,五十年代初期,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范围也十分狭窄;由于历史的原因,本外币保险业务也基本停办,仅保留五大口岸城市的涉外险业务。而证券业则是被认为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相矛盾而不予开展。

所以,改革前的中国金融业只是行政计划下的产物,还不具备现代金融中介的职能,也就不能涉及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问题。

2.新型金融体系的建立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 90 年代初,中国逐渐建立起以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主,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辅的新型金融体系。

(1)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正式成立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先后恢复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机构和业务也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经营性业务逐渐减少,开始向专司中央银行职能过渡。1995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分设的二级银行体制的正式确立,中国初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初具现代金融功能的金融体制。

(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世纪 80 年代初,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非银行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其中,1986 年重新组建的交通银行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本外币银行业务、保险、证券、投资、房地产、租赁和信托等非银行业务,基本上是一个混业银行。

3.初期自然混业出现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二级银行体制正式确立,但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被迫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以及业务范围的界定。与此相对应的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却在金融各业务领域的畅通无阻,热火朝天地开展混业经营。

面对竞争的不平等利益的驱动,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不仅突破了专业分工的界限,而且开始突破行业分工的界限,自发地开始混业经营模式。

这个时期的混业经营实质上是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甚至实业间的横向流动,并未形成以金融工具为载体的有序资金流动,只是在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和金融监管薄弱的背景下为追求高额利润的一种自发选择。这一时期的混业经营模式既丰富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种类,活跃了金融市场;同时也助长了金融泡沫的生成,导致了1993—1994年金融业的混乱局面。

显然,这个时期我国并不具备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条件。

2.2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的正式确立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的提出与确定

1993年—1994年间的金融秩序混乱,使政府意识到只有通过分业经营模式来才能割断银行业和非银行业之间毫无风险约束的联系。在当时的背景下,最快的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立法强行使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三部法律基本确立了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局面。

1998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的最终完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2.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国际金融业相继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二是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如此环境的出现势必会对我国刚刚实行的分业经营模式产生巨大的冲击。同时分业经营先前的优势也越来越成为阻碍我国金融业深化发展的绊脚石。

(1)分业经营阻碍了资金在金融领域里的流动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直接原因是 1993—1994 年间的金融秩序混乱。正是通过分业经营保证了我国金融业乃至经济的稳定运行,并为我国顺利入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分业经营也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了新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生产要素能够在行业间的尽可能自由流动,而分业经营使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里的流通出现了障碍。

(2)分业经营抑制了金融创新

金融业的活力在于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的动力来自于竞争。激烈的竞争使金融机构为了生存想方设法提供别人所不能提供的金融服务,最终导致金融创新。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模式,使各类金融机构很少存在业务交叉,限制了竞争的出现,淡化了金融机构的创新意识。此外,我国金融法规的限制,许多涉及银行、保险和证券等多个领域的创新活动都不能顺利开展。

(3)加入 WTO 后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挑战

目前,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业务还受到诸多限制,但我国已经加入 WTO,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这一不利条件将不复存在,中国将不得不按照 WTO 的基本规定,遵循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大原则,逐步放松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

例如在保险业方面,中国将在三年内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三年内逐步扩大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在谨慎的原则上对外资金融机构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取消数量限制;允许外资在非人寿保险方面拥有51%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

分业经营模式正在弱化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降低了加入 WTO 后我国本应该得到的好处。此外,在华外资金融机构还将会形成对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挑战。

三 混业经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未来抉择

我国保险业正式恢复的时间并不长,在保险业恢复初期,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是机动车辆险、企业财产险和货物运输险三大险种,其他财产险如责任险的发展及其滞后,人寿保险更是处于初创阶段。

通过1995年来的分业经营,寿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在1997年保费收入首次超过财产保险。可以说,没有分业经营就没有寿险业的大发展。

但发展是有阶段性的,不同阶段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都不同。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初的金融混乱促使我国出台了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制的政策,那么20世纪90年代末全球金融混业经营新高潮的兴起又对决策当局松动金融分业政策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更多的是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经验,因此1999年末美国确立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对我国理论界与决策层起到很大震动作用,政策争论的主要基调从原先的支持金融分业经营转向支持金融混业经营。

目前各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建立 “全能”型的金融服务机构,即在同一金融企业内全方位开展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业务;另一种是通过集团化经营的模式,在集团内部通过设立独立子公司的方式分别经营上述各类金融业务。

第二种模式以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与运营为代表,是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同时也是我国保险业面临金融混业经营的理想选择模式。

2002年12月5日,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中信控股公司是经过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信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业务范围广泛涉及银行、证券、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和信用卡等。

在目前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不失为我国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现实选择。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通过母公司投资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实体资格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以间接实现混业经营,已逐渐成为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提供的是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设计的利益相关者的层面更多;又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占有的金融资源非常多,所以其经营活动必然会对社会生活、经济运行乃至政治安定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保险监管机构必须制定合理的监管措施予以配

合,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在机制。通过立法确定其发展的目标、方向、规范等。

总之,中国保险业想要真正强大起来,建立一流的强势金融品牌,就应该建立国际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控股集团。在组织重点上,以保险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将业务重点放在保险、证券和信托投资等金融业务上,并可逐步拓展到银行业,努力实现三大行业之间的交叉销售,优势互补和统一协调;在战略方面,实施适应市场发展趋势和整体战略定位的组织战略、销售战略、产品战略、区域战略、人才战略、投资战略、IT 战略、长期客户群战略和国际化战略等,最终形成金融服务控股集团的长期竞争力,实现国际一流综合金融服务集团的远景目标。

参考文献

1.裴光:《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张忠军:《金融业务融合与监管制度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朱德忠:《论银保合作的发展问题》;《金融纵横》;2004

4.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中信出版社;2004

5.肖春海:《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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