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风波_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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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

■案情:

某小区于2004年11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名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在业委会会议上,委员们推选老刘为业委会主任,并于2004年12月在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了备案。由于老刘在处理业委会有工作上擅作主张,不及时与其他委员沟通,加上业主不太熟悉,在2005年9月的业委会会议上,业委会成员重新推选老邓为业委会主任,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业委会变更备案表、业委会会议决定、新任业委会主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材料,要求重新备案。鉴于相关手续符合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重新备案。对此,老刘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业主大会选举和变更。该小区业委会未经召开业主大会就改选业委会主任,程序不合法,不应予以备案。老刘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备案。法院审理认为备案符合规定,最终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问题:

1、业委会委员职务变更是否需要召开业主大会。

2、对未经召开业主大会就改选主任,是否应予以备案。

提示: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和变更。该规定是对委员资格任免的规定,包括主任、副主任的委员资格,不能扩大解释为对主任、副主任职务变更的规定。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业委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可见,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故委员资格的任免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而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业委会内部推选。因此,由业委会委员重新推选业委会主任并无不当。

2、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备案”的规定,以及该业委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业委会的重新备案符合法定权限,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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