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企业经营业绩审计暂行规定_企业经营业绩审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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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成员企业经营业绩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员企业业绩考核制度,规范经营业绩审计工作,客观评价成员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根据《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业绩审计,是指在成员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基础上,依据业绩考核方案,对成员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期限内经营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经营业绩审计结果作为成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兑现年薪的依据。
第五条 集团成立经营业绩审计工作组,由监察审计部牵头,会同集团有关部门对成员企业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经营业绩审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指在认真审核各成员企业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规定要求做出实事求是的反映,不得弄虚作假。
(二)客观公正是指在经营业绩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不受外界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分,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结果。
(三)统一标准是指对各成员企业经营业绩审计做到内容统一,程序统一,衡量标准统一,确保经营业绩审计工作质量。
第七条 经营业绩的审计内容为考核方案中的经营指标。
第八条 审计小组成员要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到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成员企业,尤其是其主要领导,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集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地向审计小组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
第十条 审计小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经营业绩审计报告有不同意见,又未能与审计小组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计小组将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交董事长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小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集团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