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教师请假办法_小学教师请假条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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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教師請假辦法
第 一
第 二
82年9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82年11月17日臨時行政會議修訂 86年11月5日行政會議修訂 91年3月6日行政會議修訂 93年6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第2條 94年5月4日行政會議修正第8條 94年10月5日行政會議修正第2條 97年2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第2條 條教師之請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條專任教師請假分下列十一種:
一、事假:每學年累計以十四日為限。遇有特殊情形時,得簽請校長核准延長或留職停薪至當學期終了止。
二、病假:每學年累計以三十日為限。因患重大傷病,得簽請校長核准延長。延長期間以二年內合併計算不超過一年(含例假日)。
三、婚假:十四日(不含例假日)。
四、產假:四十二日(不含例假日);妊娠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不含例假日)。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五、產前假:八日(不含例假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六、陪產假:三日。
七、健檢假:每學年內以二次為限。
八、喪假:因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七日;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或配偶死亡者二十一日;配偶之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死亡者十四日;兄弟姐妹死亡者三日;子女死亡者七日。
九、公傷假: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期限二年(含例假日)。
十、公假:專任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
(一)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或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學校各類代表隊赴校外比賽。
(三)參加學校舉辦之交流訪問團活動。
(四)奉院長或學系主任指派參加會議、交流、巡視、慰問等。
(五)代表學校至他校教學或交換講學。
(六)配合教學科目帶領學生參加交流、訪問、表演等活動。
(七)教學單位主管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會議、學術研討會或相關交流活動等。
(八)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或受政府機構邀請參加會議、參訪、表演、評審等。
(九)受邀至校外擔任評鑑委員。
(十)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十一)經學校同意,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十二)基於法定義務經學校同意出席作證、答辯。
十一、公差假:專任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差假,並得依實際
需要支領差旅費:
第 三
第 四
第 五
第 六
第 七
第 八
第 九
(一)率領學校各類代表隊參加比賽。
(二)參與學校之招生宣導活動。
(三)奉學校指派率領學校參訪團或學生從事參訪交流活動。
(四)奉校長指派參加會議、交流、巡視、慰問等。
(五)行政單位主管因職務參加相關會議。
(六)參加由學校推薦獲獎之頒獎典禮。前項所稱例假日指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申請事假及三天以下之病假外,其餘假別之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條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者,依其服務年資辦理退休或資遣,並發給三個月薪資之醫藥補助費。條婚假如無法連續休畢時,得依實際情形分次申請,但應於結婚前一週或結婚後一個月內休畢。陪產假應於配偶生產日前三日內至生產後三日內休畢。喪假得於一年內依民俗習慣分次申請。條專任教師請假須於事前提出申請,如不克於事前提出,應於事後儘速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三日以下者,由學系主任核准;四日至七日以下者,由院長核准;逾七日者,由校長核准。公差假均應由校長核准。專任教師兼行政主管請假時,應先會請職務代理人簽名後,再送校長核准;請假期間如連續一個月未能執行主管職務時,除公假、公差假及公傷假外,其主管職務加給應轉發給職務代理人。條專任教師因請假無法到校授課或兼任教師未能按排課時間到校授課時,應經學系主任同意後,另行安排時間補課或商請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代課,以免影響課程進度。條學系應將教師補課或代課情形報知教務處備查。兼任教師請人代課之時數不得超過當學期應授課時數之三分之二。條教師請人代課所需鐘點費由請假教師自行處理,但專任教師因公差假、公傷假、產假、陪產假等原因請人代課時,代課之時數扣除請假教師每週超授鐘點數後,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