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_村务监督委员会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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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

(年 月 日第六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村选民;

(二)热爱集体,公道正派;

(三)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四)其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 2.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 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的; 6.外出务工不能回村工作的。

第四条 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通过给选民或村民代表发放、回收候选人提名表,开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每一位选民或村民代表提名的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由村党组织审核把关。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投票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次性推选产生。按规定名额,村民代表可以推选候选人,也可另选他人,以得票数多者当选,得票数最多者为主任。推选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

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引导、鼓励和支持党员或村民代表通过法定程序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公告。第七条 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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