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_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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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

阳职院学[2009]2号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在校专科学生的奖励资助形式。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第一,其中上一学年各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同等条件的学生按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取排名在前者;绩点相同的按上一学年获奖情况评定,没有获过奖者优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本专业本班级排名前列,其中上一学年各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上一学年各科成绩无不及格;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第三条

资助标准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额度按当年财政部、教育部及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为准,获取上述奖学金、助学金以当年评选结果为准。

第四条

申请和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 按照学校的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

1、班级评议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各班级应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及1-5名班学生代表(小组总人数为奇数,不少于全班人数的20%)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在班公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应于评选当年9月确定。

评议小组应以对全班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个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的条件进行认真评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在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评议结果应在班公示。

2、系审核、公示

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对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负全责,应和本系其他领导以及负责该项工作的辅导员一起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各系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在本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审批、公示

学生工作处对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全院的推荐获奖、助学金名单,报学院院务会审议后,在校务公开栏和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上。第六条

其他

(一)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国家奖助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虚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有其他诚信缺失而获得资助者,一经发现,即终止资助,并退还所获资助。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延长学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三)受资助学生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及各项公益活动。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原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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