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彰化县教育基金会助学金实施要点_教育基金会数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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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彰化縣教育基金會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為建設富麗祥和之新彰化,獎助本縣優秀學生奮發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彰化縣滿6個月,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含補習學校),家境清寒之在學學生,合於左列之規定者,得自該學習階段1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業、體育成績均達60分以上,品行端正,素行無不良紀錄及評語者。
(二)國民中學:一般學科、綜合表現、藝能科成績均達60分以上,品行端正,素行無不
良紀錄及評語者。
(三)國民小學:一般學科、綜合表現成績達60分以上,品行端正,素行無不良紀錄及評語者。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左列條件: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長身心障礙,致影響就學者。
(三)家庭遭遇變故,致影響就學者。
(四)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證明屬實者。
四、助學金之核發金額如左:
(一)國民小學每名新臺幣1,000元整。
(二)國民中學每名新臺幣2,000元整。
(三)高中職每名新臺幣4,000元整。
(四)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
五、助學金核定順序原則如左: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長身心障礙,致影響就學者。
(三)家庭遭遇變故,致影響就學者。
(四)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證明屬實者。
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得視基金孳息金額及申請人數由由董事會調整之。
六、設籍縣內6個月以上清寒特優學生,可經由董事會裁決,給予特案處理補助,其獎助金
額及名額亦由董事會召集會議決定。
七、申請者如為低收入戶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另身心殘障者應檢附殘障手冊影印本,家庭
遭遇變故者由導師在申請書上審查認定之。
八、申請本助學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由導師加註審核意見,經學校審核通過後,依核定原則排列優先順序,造具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送本會董事會審核。
九、申請期間:上學期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下學期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十、學生於具領本助學金後休學者,不予收回,惟次學年復學後,不得再申請。
十一、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基金孳息支付之。
十二、本要點由基金會之董事會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