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_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程序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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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煤矿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一)制定方案

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在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验收阶段,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必须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按照监管关系,将验收方案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及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所属煤矿建设项目验收方案加盖集团公章后报省煤炭厅。如方案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书面变更。

(二)邀请煤矿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由于煤矿建设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邀请建设单位和主体企业之外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评审(验收)。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一是煤矿职业健康专家库的专家;二是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三是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5名(含)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其中煤矿相关工程类多于职业卫生类,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80%。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原则上建设单位所邀请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项目可行性论证、设计、验收三个工作阶段中连续出现。

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评审及验收活动,严禁信函(邮件)评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评审(验收)阶段

(一)主持人介绍参加人员和评审(验收)流程

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

(二)推选评审(验收)组长

主持人介绍评审(验收)组成员,并从其中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评审(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变更评审(验收)主持人

评审(验收)的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在验收阶段,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可分两 次会议组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不符合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

(四)建设、评价及设计等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1.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防护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介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等情况。

2.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汇报本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及主要内容。

(五)现场进行评审(验收)

评审(验收)组成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逐项评审;验收时,依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对照《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发[2016]78号)附件中《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职业卫生标准,组织评审(验收)组成员查看现场、审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验收。

(六)询问和质询

评审(验收)组成员根据《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查阅相关资料或现场查看,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七)评审(验收)情况和意见讨论汇总

评审(验收)组进行充分讨论,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组评审(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7、附件8)。建设单位等人员可根据情况回避。

(八)宣布意见和结论

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评审(验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

(九)确认意见和结论

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对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进行确认。(十)安排部署整改。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三、整改阶段

依照评审(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并请评审(验收)组全体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主体企业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复核,并出具验收合格相关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四、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要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见附件10),供本单位劳动者和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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